义务帮工出车祸致被一伤残一死亡 继承人担责
2014-01-03 11:25: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徐锒
  义务帮工送好友到工地划地放线,却不料中途遭遇车祸,致使帮工人当场身亡、被帮工人受伤,帮工人直系亲属遭被帮工人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由帮工人储某某的继承人以其遗产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被帮工人吴某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28563.60元。

  储某某与吴某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20日,储某某驾驶属自己所有的“猎豹”牌越野客车与吴某某到酉阳县某乡为吴某某准备承包的工程划地放线。14时50分,二人从工地上划完线后在返回酉阳的途中,当车行驶至酉阳县Y020(龙家坝至小湾)10km+300m处,该车失控驶离右侧,坠入140m陡坡下,造成储某某当场死亡、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酉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中,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吴某某颅脑损伤致右偏瘫为四级伤残,单独行走不能、生活自理差,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审理认为,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储某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储某某是在为吴某某义务帮工的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情形下帮工人的行为后果由被帮工人承担,但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特殊情形下二者可内部分责。帮工致害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帮工利益亦归属于被帮工人,被帮工人对帮工人负有引领和督导义务,确保帮工事务顺利完成,故因帮工事务产生的损害,被帮工人负有当然责任;加之,帮工是属于符合社会公序之善意良俗行为,立法本意为被帮工人责任不可过重,故根据本案情形,由储某某承担55%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因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已经死亡,故应由储某某承的继承人以其遗产履行赔偿义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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