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看得见的公正参照系
2013-12-30 07:33: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沈荣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2013年2月7日和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第四批、第五批共10个指导性案例,直指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急需指导的难题。

  组建智库 增强案例的权威性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在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征集了300多个备选案例,层层审查,精益求精,共编选、发布了5批22个指导性案例。

  2013年,案件指导工作进一步发展。

  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从国内一流或优秀法学院中选聘60位专家委员。此举旨在汇聚专家的智慧和力量,切实提高指导案例的质量和效果,增强发布指导案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对200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所有典型案例进行了重新筛选,选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38件案例,按照程序经审委会讨论后发布。

  案例选择 不求完美但求解决问题

  第14号指导性案例中,法院对因迷恋网络而实施抢劫的未成年人董某某、宋某某依法判处缓刑,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规,第14号案例是修正案实施之后适用禁止令较新的案例。

  第15号指导性案例是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认为,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及川交工贸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件明确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防止关联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指导性案例不是选典型、选完美无缺的案例,而应以解决问题为重点。一是要指导重大、复杂、群众关心、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二是疑难、有争议的案件;三是新类型案件;四是如何正确处理证据事实同经验判断、逻辑判断、法官自由裁量权关系的案例。

  法治价值 消除法制不平衡

  除了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以各种形式公布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如以文件形式发布的参考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所属业务部门和研究单位面向社会刊发的大量案例。与此同时,各地法院也编辑出版了大量案例参阅刊物。这些共同形成了以指导性案例为统领、其他案例为参考的案例指导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认为,案例指导所体现的同案同判理念,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相关司法理念相吻合。要把案例指导提高到为促进国家法治发展、切实消除法制不平衡现象发挥作用的战略高度来推动这项工作。

  清华大学教授王振民认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推出,对现有法学教育的理念将产生很大影响。而且,案例指导制度不仅仅会对司法产生重大影响,对整个中国法治发展的方向都会产生影响。

  对于案例指导工作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已经收到一些来自审判一线的反馈,指导性案例在审判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参考作用,下一步将重点收集反馈情况,了解案例指导工作的具体效果,以便更好地将该项工作发展下去。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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