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不多,但分量很重!”
——黑龙江率先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
2013-12-28 09:49: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唐凤伟 段春山
日前,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通过地方性立法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落实,这在全国尚属首次。一些人民陪审员得知消息后,纷纷称赞“这是一件得民心的事”、“参审更有保障了”。
坚持,获得支持
近年来,黑龙江高院党组非常重视人民陪审工作,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专项调研,研究探索如何提升人民陪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民主。去年年底,黑龙江高院院长张述元要求,要加大完善人民陪审工作机制的力度,在深度上做好“务实求效”、在广度上做好“数量倍增”这篇文章,尽快就全省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情况向人大作出专题报告,征得人大对这项工作的支持。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听取了高院的意见建议,把听取人民陪审工作专题报告的议题纳入常委会例会事项。党组书记、副主任盖如垠十分赞同高院意见,还就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及选任标准等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这些意见和要求后来在《决定》中都有体现。
此后,人大常委会和高院开始携手推进。人大常委会在高院建议基础上,从今年5月开始,先在哈尔滨两级法院进行调研、论证,多次修改后,7月又召开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情况座谈会,由省和各地市人大、高院及各中院相关领导参加,听取各地市落实陪审员制度情况汇报,围绕如何破解当前人民陪审工作难题、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工作机制建设进行了深入研讨。高院及时向人大报告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来黑龙江调研陪审工作的情况,为修改《决定》提供参考,同时,认真准备专题报告材料。
12月中旬,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张述元作了《关于全省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受到肯定,《决定》也顺利表决通过。
亮点,化解难点
近年来,黑龙江全省法院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上做了很多努力,成绩不小,但在陪审员数量、结构、选任、管理、工作保障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开创新的工作局面。
《决定》只有十六条,但无疑为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打开了一个敞亮通道。
《决定》要求,高院制定人民陪审员履职考核办法,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工作办公室,加强考核管理,建立考评档案,将考评结果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等,并依据考评结果对人民陪审员给予相应调整,在高院立案庭庭长崔洪志看来,这将“有利于提高陪审员的工作责任感”。而《决定》中“对人民陪审员按地域、行业、专业等类型进行划分,由人民法院建立数据库分类管理”的要求,崔洪志认为:“对避免人民陪审员因知识结构等因素导致‘陪审’成‘陪衬’等情况的发生,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保证办案质效意义重大。”
“由人大常委会依据年终考核结果,对表现突出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奖励,也是《决定》的亮点之一。”崔洪志说,“以往常常是法院表彰奖励人民陪审员,但人民陪审员参审带有一定的审判监督意义,法院属于被监督者,由被监督者奖励监督者,情理上不通。”
几年来,黑龙江法院十分重视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的提高,目前,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在岗期间的培训则纳入到了法官培训体系,和法官培训一同部署,一同进行。记者注意到,《决定》在人民陪审员培训方面也不乏“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而《决定》则不限于“基层”,同时,对培训内容、时间都提出了要求,使得人民陪审员接受更高层次、更有成效的培训有了制度支撑。
记者还注意到,就实施人民陪审制度的经费保障,《决定》作出“单独列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比之“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更具刚性和可操作性;就人民陪审员权利保障,《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审过程中,表决权独立行使受到法院工作人员不当影响或干扰的,有权向所在法院、同级人大常委会反映,法院应当就此调查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组织调查,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表决权有了“靠山”;《决定》还以专门条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这个创新性要求对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选任,引导当事人选择和接受人民陪审员参审将发挥积极作用。
心动,带来行动
《决定》引发了关注人民陪审工作各界人士的热议和首肯。
在鸡西市委党校教授金科学看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考核管理等规定,“体现了对人民陪审员担任陪审职责的重视,从人民陪审员自身来说,对参审工作有了更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海伦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伊福贵则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保障感慨良多:“有时候在合议案件时,与法官争论得面红耳赤,其实心里也打鼓,这下好了,有了《决定》,人大常委会给咱撑腰,今后陪审时,我要更认真履行职责,不走形式,不当陪衬。”
《决定》让人心动的同时,让更多的人想到了下一步的行动。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昭权表示,“要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决定》,使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彼此尊重,相互支持,为共同促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做出贡献”。
牡丹江农垦法院院长何庆安看着《决定》,感到受益颇大:“我们农垦法院,包括林业、铁路法院在内,以往成了人民陪审工作‘被遗忘的角落’,虽然也做过一些尝试,但开展得不好,现在《决定》给我们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我们要做好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工作,按照《决定》要求,依法选任后,做到‘专选专用’,使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依法行使审判职责。”
《决定》关于提高人民陪审员基层群众比例的规定,让海伦市居民侯吉喜心里又活泛起来:“去年增选人民陪审员,我没有当选,下次我还要申请,希望能成功!”
坚持,获得支持
近年来,黑龙江高院党组非常重视人民陪审工作,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专项调研,研究探索如何提升人民陪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民主。去年年底,黑龙江高院院长张述元要求,要加大完善人民陪审工作机制的力度,在深度上做好“务实求效”、在广度上做好“数量倍增”这篇文章,尽快就全省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情况向人大作出专题报告,征得人大对这项工作的支持。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听取了高院的意见建议,把听取人民陪审工作专题报告的议题纳入常委会例会事项。党组书记、副主任盖如垠十分赞同高院意见,还就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及选任标准等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这些意见和要求后来在《决定》中都有体现。
此后,人大常委会和高院开始携手推进。人大常委会在高院建议基础上,从今年5月开始,先在哈尔滨两级法院进行调研、论证,多次修改后,7月又召开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情况座谈会,由省和各地市人大、高院及各中院相关领导参加,听取各地市落实陪审员制度情况汇报,围绕如何破解当前人民陪审工作难题、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工作机制建设进行了深入研讨。高院及时向人大报告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来黑龙江调研陪审工作的情况,为修改《决定》提供参考,同时,认真准备专题报告材料。
12月中旬,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张述元作了《关于全省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受到肯定,《决定》也顺利表决通过。
亮点,化解难点
近年来,黑龙江全省法院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上做了很多努力,成绩不小,但在陪审员数量、结构、选任、管理、工作保障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开创新的工作局面。
《决定》只有十六条,但无疑为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打开了一个敞亮通道。
《决定》要求,高院制定人民陪审员履职考核办法,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工作办公室,加强考核管理,建立考评档案,将考评结果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等,并依据考评结果对人民陪审员给予相应调整,在高院立案庭庭长崔洪志看来,这将“有利于提高陪审员的工作责任感”。而《决定》中“对人民陪审员按地域、行业、专业等类型进行划分,由人民法院建立数据库分类管理”的要求,崔洪志认为:“对避免人民陪审员因知识结构等因素导致‘陪审’成‘陪衬’等情况的发生,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保证办案质效意义重大。”
“由人大常委会依据年终考核结果,对表现突出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奖励,也是《决定》的亮点之一。”崔洪志说,“以往常常是法院表彰奖励人民陪审员,但人民陪审员参审带有一定的审判监督意义,法院属于被监督者,由被监督者奖励监督者,情理上不通。”
几年来,黑龙江法院十分重视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的提高,目前,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在岗期间的培训则纳入到了法官培训体系,和法官培训一同部署,一同进行。记者注意到,《决定》在人民陪审员培训方面也不乏“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而《决定》则不限于“基层”,同时,对培训内容、时间都提出了要求,使得人民陪审员接受更高层次、更有成效的培训有了制度支撑。
记者还注意到,就实施人民陪审制度的经费保障,《决定》作出“单独列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比之“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更具刚性和可操作性;就人民陪审员权利保障,《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审过程中,表决权独立行使受到法院工作人员不当影响或干扰的,有权向所在法院、同级人大常委会反映,法院应当就此调查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组织调查,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表决权有了“靠山”;《决定》还以专门条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这个创新性要求对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选任,引导当事人选择和接受人民陪审员参审将发挥积极作用。
心动,带来行动
《决定》引发了关注人民陪审工作各界人士的热议和首肯。
在鸡西市委党校教授金科学看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考核管理等规定,“体现了对人民陪审员担任陪审职责的重视,从人民陪审员自身来说,对参审工作有了更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海伦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伊福贵则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保障感慨良多:“有时候在合议案件时,与法官争论得面红耳赤,其实心里也打鼓,这下好了,有了《决定》,人大常委会给咱撑腰,今后陪审时,我要更认真履行职责,不走形式,不当陪衬。”
《决定》让人心动的同时,让更多的人想到了下一步的行动。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昭权表示,“要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决定》,使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彼此尊重,相互支持,为共同促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做出贡献”。
牡丹江农垦法院院长何庆安看着《决定》,感到受益颇大:“我们农垦法院,包括林业、铁路法院在内,以往成了人民陪审工作‘被遗忘的角落’,虽然也做过一些尝试,但开展得不好,现在《决定》给我们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我们要做好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工作,按照《决定》要求,依法选任后,做到‘专选专用’,使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依法行使审判职责。”
《决定》关于提高人民陪审员基层群众比例的规定,让海伦市居民侯吉喜心里又活泛起来:“去年增选人民陪审员,我没有当选,下次我还要申请,希望能成功!”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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