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涉案金额1.1亿元
2013-12-23 17:12:35 | 来源:中国新闻网-济南日报 | 作者:刘晓群
高额利息、分红,在国内外都有项目的“朝阳企业”,配上广告频频,这样充满诱惑的集资陷阱,让许多上当受骗的人血本无归。山东省济南市检察机关就办理了这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0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亿元,涉及群众800多人。
诱人的“集资”
2006年起,济南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筹集经营发展所需资金,面向社会推出了颇为诱人的“投资”模式:购买者可以“短期投资”,每一万元为一份、每三个月为一周期,到期就能收到返还的本金及高额利息;也可以每十万元为一股“入股”,成为长期“股东”后,可以按季度分红,年底还能归还本金。这样利润丰厚的模式,让不少人动了心。很多存款人在投入资金后,介绍自己的亲戚、同事、朋友等熟人进行投资,有的甚至将房子抵押、借高利贷等进行投资。据统计,共有800多人参加进来。
直到很多人没有如期拿到“利息”和“分红”,他们才明白,自己参加的“投资”实际上是“集资”。此案涉案金额巨大,该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亿元,其中9000多万元没有返还。案发后,大部分款项没能追回。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其他9名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5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完美的“包装”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此类案件往往犯罪智能化突出,欺骗性、隐蔽性强,以高利率回报作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该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某曾在多家媒体做广告,甚至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称其保健品项目是“朝阳企业”,正在与澳大利亚公司洽谈共同投资事宜,还购买了土地作为养殖示范基地。这些伎俩骗取了群众的信任。“犯罪嫌疑人为达到吸收资金的目的,精心策划,给招揽存款的计划完美包装,通过严格层级、发展下线的管理方式,不断四处游说,以高利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存款,从而达到吸收存款目的。”检察官说,有些犯罪分子甚至打着重点开发项目的招牌,寻求地方保护,骗取地方政府的信任,给自己披上招商引资项目和经济发展重点保护对象等“光环”。
投资须谨慎
检察官表示,之所以会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犯罪行为人的原因、集资参与人的原因,也有市场监管秩序、社会管理、政府引导不到位等诸多原因。
参与集资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投资知识缺乏问题也值得重视。检察官提醒市民,要正确辨别合法、违法的界限,不要在赚取利润、投机取巧致富的心理驱动之下,见到高利率的所谓投资就盲目投资。群众投资渠道窄则是更深层的原因。在存款收益越来越小,而股票证券行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门槛较高、品种较少、需要较高专业知识的情况下,一些群众难以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客观上为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机会。
监管要加强
在此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与借款人之间,均是使用自然人的银行卡账户,频繁进行大额资金收付,同时符合大额交易、可疑资金的标准,可是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始终未能引起银行的重视。检察官表示,这也反映出当前我国对非法集资问题的市场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金融部门到底该承担哪些职责还没有明确。银行业监管部门信息不畅,对非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监管力度低,甚至有的地方基本失控。
诱人的“集资”
2006年起,济南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筹集经营发展所需资金,面向社会推出了颇为诱人的“投资”模式:购买者可以“短期投资”,每一万元为一份、每三个月为一周期,到期就能收到返还的本金及高额利息;也可以每十万元为一股“入股”,成为长期“股东”后,可以按季度分红,年底还能归还本金。这样利润丰厚的模式,让不少人动了心。很多存款人在投入资金后,介绍自己的亲戚、同事、朋友等熟人进行投资,有的甚至将房子抵押、借高利贷等进行投资。据统计,共有800多人参加进来。
直到很多人没有如期拿到“利息”和“分红”,他们才明白,自己参加的“投资”实际上是“集资”。此案涉案金额巨大,该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亿元,其中9000多万元没有返还。案发后,大部分款项没能追回。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其他9名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5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完美的“包装”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此类案件往往犯罪智能化突出,欺骗性、隐蔽性强,以高利率回报作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该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某曾在多家媒体做广告,甚至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称其保健品项目是“朝阳企业”,正在与澳大利亚公司洽谈共同投资事宜,还购买了土地作为养殖示范基地。这些伎俩骗取了群众的信任。“犯罪嫌疑人为达到吸收资金的目的,精心策划,给招揽存款的计划完美包装,通过严格层级、发展下线的管理方式,不断四处游说,以高利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存款,从而达到吸收存款目的。”检察官说,有些犯罪分子甚至打着重点开发项目的招牌,寻求地方保护,骗取地方政府的信任,给自己披上招商引资项目和经济发展重点保护对象等“光环”。
投资须谨慎
检察官表示,之所以会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犯罪行为人的原因、集资参与人的原因,也有市场监管秩序、社会管理、政府引导不到位等诸多原因。
参与集资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投资知识缺乏问题也值得重视。检察官提醒市民,要正确辨别合法、违法的界限,不要在赚取利润、投机取巧致富的心理驱动之下,见到高利率的所谓投资就盲目投资。群众投资渠道窄则是更深层的原因。在存款收益越来越小,而股票证券行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门槛较高、品种较少、需要较高专业知识的情况下,一些群众难以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客观上为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机会。
监管要加强
在此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与借款人之间,均是使用自然人的银行卡账户,频繁进行大额资金收付,同时符合大额交易、可疑资金的标准,可是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始终未能引起银行的重视。检察官表示,这也反映出当前我国对非法集资问题的市场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金融部门到底该承担哪些职责还没有明确。银行业监管部门信息不畅,对非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监管力度低,甚至有的地方基本失控。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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