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兴“7·23”计生局凶杀案公开开庭审理
2013-12-23 11:10: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防城港频道 | 作者:黄琼
  2013年12月20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深国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即“7·23”发生在东兴计生局的凶杀案。该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合并审理。

  该案案情重大,社会影响极坏,在网络上也引起了轰动。庭审当天,法院邀请了东兴市20名人大代表和部份执法监督员旁听庭审,了解案情,现场监督。防城港市计生局组织部份计生干部旁听庭审。由于被告人何深国没有聘请律师为其辩护,防城港中院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他指定了辩护律师。

  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7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何深国持户口簿、出生证明及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到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统计股,想给其女儿(是第四个小孩)开具超生证明,以便办理入户手续。但因其小孩是超生第二胎,未缴纳社会抚养金等原因,工作人员无法给他出具相关证明。次日早上8时许,何深国携带事先磨好的砍刀(约50厘米长),驾驶牌照为桂PM88XX的摩托车到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持刀到法规统计股办公室,发现无人后即进入隔壁局办公室,持刀砍向被害人招某某、韦某某、黄某、黄某某,造成招某某、黄某某当场死亡。随后,又持刀砍伤闻讯赶到的被害人谭某某,在一楼楼梯口碰见被害人梁某某(是在计生局办公楼二楼办公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何深国又持刀砍伤梁某某。后被告人何深国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其作案使用的砍刀。经法医检验,招某某系被他人用利器砍伤后造成高位颈椎损伤及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黄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造成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被害人谭某某、梁某某所受损伤暂定为轻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何深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四人轻伤的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深国在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公诉人、审判人员、辩护人的提问回答思路清晰,回答问题准确。辩护人对被告人何深国的故意杀人行为也没有异议,公诉人和辩护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问题,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公诉人通过多媒体,出示了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犯罪现场监控视频、抓捕过程监控视频、审讯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作案工具等,并当庭进行了质证,控辨双方也经过了激烈的辩论。庭审持续了一天。

  由于案情重大,控辨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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