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的运输车辆肇事 建筑公司免责
2013-12-23 10:11: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乡频道 | 作者:张代莲
湖南省安乡县大杨树大桥建设过程中,运土车肇事撞伤他人,除驾驶员承担责任外,承建大桥的建筑公司是否也应承担责任?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免责,判决肇事司机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柏某驾驶其所有的鄂D16***自卸货车为湖南省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安乡大杨树大桥引桥工地运载泥土,柏某所得运费按载土方量计算。当车行驶至S302安乡县官??镇紫金渡小学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由原告王某驾驶的湘J96***二轮摩托车时,两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柏某违反规定超载、超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伤情经常德市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构成二级伤残,需考虑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为9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柏某是肇事车辆鄂D16***自卸货车的所有权人和驾驶人,且具有合法的准驾资质,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赔偿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直接向王某给予理赔。湖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虽是大桥建设的总承包人,因其与柏某是承揽法律关系,且柏某有相应的准驾资格,该建筑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柏某承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26.3万元,柏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70万余元。
2012年11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柏某驾驶其所有的鄂D16***自卸货车为湖南省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安乡大杨树大桥引桥工地运载泥土,柏某所得运费按载土方量计算。当车行驶至S302安乡县官??镇紫金渡小学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由原告王某驾驶的湘J96***二轮摩托车时,两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柏某违反规定超载、超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伤情经常德市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构成二级伤残,需考虑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为9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柏某是肇事车辆鄂D16***自卸货车的所有权人和驾驶人,且具有合法的准驾资质,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赔偿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直接向王某给予理赔。湖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虽是大桥建设的总承包人,因其与柏某是承揽法律关系,且柏某有相应的准驾资格,该建筑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柏某承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26.3万元,柏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70万余元。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