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区法院首次对普通刑事案件开展社会调查
2013-12-20 14:05: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谢传江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成年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罪案件中,委托沙坪坝区司法局对刘某某进行社会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依据社会调查报告,依法宣告对其适用缓刑,这是该院首次对成年被告人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的案件,也是全市的首例。

  近年来,沙区法院不断探索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办法,尝试在审理暴力犯罪或者与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是否适用缓刑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但方式方法缺乏规范。

  今年11月份,沙区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系重庆某高校退休职工,1939年12月27日出生,2013年3月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被提起公诉。该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刘某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即将年满七十四周岁,如果适用缓刑,对其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险性又没有把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沙区法院制作了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报告》表,并委托沙坪坝区司法局对刘某某是否适合置于社区进行帮教矫治进行社会调查。区司法局根据该院要求,对刘某某的居住情况、工作单位、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社区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了评估意见,认为刘某某家人、单位有帮教措施,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法院根据司法局反馈回来的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对刘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并将社会调查的客观情况载入判决书中。

  判决宣告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和被告人的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表示落实矫正措施,对刘某某进行帮教,避免其再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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