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
2013-12-18 10:40: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聂涛
【案情】
张建因建造房屋,与刘明联系,由刘明负责钉模板,价格为17元每平方米,做好后结算工钱。刘明将模板钉好后,张建经人介绍与张小军取得联系,让张小军找人打张建家第一层水泥平顶,价款为2500元。张小军就叫了张胜生等三人。张胜生与其他人在抬砂浆的过程中,模板倒塌,造成张胜生摔倒在地并受伤,后在鹰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月,张胜生伤情经鹰潭市鑫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8级伤残。2013年3月,张胜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建、张小军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3276元。
【分歧】
上述案件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方式,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了残疾赔偿金,就不应再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已经包含了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单独计算,但若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在受害人自己,应不予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理由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人的精神补偿,应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存在;
第三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与其他项目一起按比例承担,理由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其中一项赔偿项目,应与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对应,这种方式体现了民法中的错责相适应的原则。
【评析】
本案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来看,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因精神遭受侵害而引起的赔偿项目,属于精神方面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以看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他人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遭受损害,并以此请求赔偿的项目;
其次,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为并列的赔偿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项目均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具体列明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的项目,该类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均为具体可计算的项目,为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属于可量化的物质赔偿;第二十二条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应赔偿的项目,该赔偿项目并不能直接确定,属于不可量化的精神赔偿。从比较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为不同的赔偿项目,第十六条为人身遭受损害时普遍适用的项目,第二十二条为有条件的适用,即在受害人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的前提下才适用的项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阐述也是如此。因此,从上述两部法律规定来看,当出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其他赔偿项目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存在时,两者均应并列为赔偿项目之列。
再次,从影响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因素来看,影响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因素并不相同。残疾赔偿金一般是固定的,不会因双方过错等相关原因而增加或减少,影响残疾赔偿金数额的因素只有两种,即“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和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但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有很多因素,具体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影响两者数额的因素并没有交叉,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按照统一标准计算。
最后,从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因素来看,单独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更具有操作性和灵活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有多种因素,具体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几种情形。综合各因素来看,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仅要参照侵权人的过错,还应参照其他相关的情形,这与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赔偿项目按双方的过错比例来确定各方的赔偿数额不同。若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比照其他物质赔偿项目一样以过错来划分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因此,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列为一项,能使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各个案情更贴近,发挥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有的作用。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存在也符合公平原则。当受害人无责或者次要责任时,其精神遭受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是由他人引起的,受害人是因被动遭受精神损害,因此,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当受害人全责或主要责任时,其精神遭受的损害是其主动造成的,因此,该种情况若仍由他方承担,则显失公平。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张建因建造房屋,与刘明联系,由刘明负责钉模板,价格为17元每平方米,做好后结算工钱。刘明将模板钉好后,张建经人介绍与张小军取得联系,让张小军找人打张建家第一层水泥平顶,价款为2500元。张小军就叫了张胜生等三人。张胜生与其他人在抬砂浆的过程中,模板倒塌,造成张胜生摔倒在地并受伤,后在鹰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月,张胜生伤情经鹰潭市鑫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8级伤残。2013年3月,张胜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建、张小军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3276元。
【分歧】
上述案件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方式,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了残疾赔偿金,就不应再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已经包含了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单独计算,但若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在受害人自己,应不予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理由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人的精神补偿,应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存在;
第三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与其他项目一起按比例承担,理由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其中一项赔偿项目,应与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对应,这种方式体现了民法中的错责相适应的原则。
【评析】
本案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来看,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因精神遭受侵害而引起的赔偿项目,属于精神方面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以看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他人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遭受损害,并以此请求赔偿的项目;
其次,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为并列的赔偿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项目均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具体列明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的项目,该类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均为具体可计算的项目,为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属于可量化的物质赔偿;第二十二条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应赔偿的项目,该赔偿项目并不能直接确定,属于不可量化的精神赔偿。从比较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为不同的赔偿项目,第十六条为人身遭受损害时普遍适用的项目,第二十二条为有条件的适用,即在受害人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的前提下才适用的项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阐述也是如此。因此,从上述两部法律规定来看,当出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其他赔偿项目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存在时,两者均应并列为赔偿项目之列。
再次,从影响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因素来看,影响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因素并不相同。残疾赔偿金一般是固定的,不会因双方过错等相关原因而增加或减少,影响残疾赔偿金数额的因素只有两种,即“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和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但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有很多因素,具体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影响两者数额的因素并没有交叉,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按照统一标准计算。
最后,从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因素来看,单独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更具有操作性和灵活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有多种因素,具体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几种情形。综合各因素来看,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仅要参照侵权人的过错,还应参照其他相关的情形,这与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赔偿项目按双方的过错比例来确定各方的赔偿数额不同。若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比照其他物质赔偿项目一样以过错来划分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因此,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列为一项,能使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各个案情更贴近,发挥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有的作用。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存在也符合公平原则。当受害人无责或者次要责任时,其精神遭受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是由他人引起的,受害人是因被动遭受精神损害,因此,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当受害人全责或主要责任时,其精神遭受的损害是其主动造成的,因此,该种情况若仍由他方承担,则显失公平。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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