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搁置的程序
2013-12-16 15:18: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冰梅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保留了督促程序,制定督促程序的目的,在于简化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但笔者在法院立案庭工作三年多来,只受理过一起申请支付令案件,但是后来此案又因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而转入诉讼程序。因此说,三年多来该法院都没有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结案的案件,督促程序成了一道被搁置的程序。

  按照立法设想,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的申请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无须询问债务人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即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看似如此经济简便的程序为何没能在司法实践中被大规模使用呢?个中原因是督促程序自身的缺陷造成的,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支付令异议权的存在及非实质性审查。人民法院发布支付命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并没有接触被申请人,也没有规定被申请人答辩权利及期限。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法条还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比如可以提出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不能给付;也可以提出对方没按合同履约不能给付;还可以提出债权人在另一法律关系中还欠自己的钱等等。民事诉讼法在这个程序中规定了异议权,只要债务人在异议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就可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即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后,申请人只能重新通过诉讼程序寻找救济。况且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恶意滥用支付令异议权未规定约束和处罚措施,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一般都会提出书面异议,造成支付令的失效,以达到拖延履行的目的;而对于申请人来说,还得重新走诉讼程序。因此,人们干脆直接选择一般诉讼程序,也不愿选择申诉支付令的督促程序。

  二是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不符合实际。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要求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但能否送达债务人,只有法院在发出支付令且送达过程中才能知晓。但是法院在受理时要求申请人先举证证明能够送达才能立案受理,这显然加大了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的难度,而直接起诉则不必考虑这个问题,只要被告的住址明确即可。

  督促程序作为一项经济、快捷的诉讼程序,对于快速处理经济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支付令异议权的存在使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发挥其应有价值,这个问题应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在以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应考虑是否还有必要保留这个程序。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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