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生争执 女司机强行驶离致收费员死亡
2013-12-13 11:00:00
12月12日,杨雪鸥出庭接受审判。
中国法院网讯 (王要勤) “从事发到现在,我想了很多。首先向被害人及家属道歉,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这么大伤害是我没有预想到的。我要向父亲道歉,他教我要多替别人考虑。再次向被害人家属道歉,我真不是故意的。” 这是29岁杨雪鸥12月12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时所作的最后陈述。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7日21时许,杨雪鸥在北京市西城区京联顺达停车场内,因停车收费问题与停车管理员丁某发生纠纷,后在丁某手拽车门继续索要停车费的情况下,杨雪鸥仍驾车快速离开,致丁某被甩出倒地死亡。杨雪鸥的父亲杨松柟在明知杨雪鸥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驾车将杨雪鸥带离北京逃避法律追究。
公诉机关认为,杨雪鸥因停车费纠纷,不顾他人安危强行驾车离开,导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后果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松柟明知杨雪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杨雪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辩称当时不知道收费员会跟着自己走,如果知道一定会停车的。杨雪鸥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称,杨雪鸥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她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是抱有追求目的,对损害结果持否定态度,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杨雪鸥有杀人或伤害的故意,杨雪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承担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对于杨雪鸥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反驳称,本案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已证实清楚,杨雪鸥驾车离开是快速加速的状态,她自己也不否认想尽快摆脱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可以证明杨雪鸥具有主观犯罪故意。
杨松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供称当时没想那么多,只考虑女儿的感受做出了不当行为,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歉意,会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希望法官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称,杨松楠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深,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未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造成阻碍,考虑二被告人之间的父女关系,希望法庭考虑定罪免刑。
法庭经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案件将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7日21时许,杨雪鸥在北京市西城区京联顺达停车场内,因停车收费问题与停车管理员丁某发生纠纷,后在丁某手拽车门继续索要停车费的情况下,杨雪鸥仍驾车快速离开,致丁某被甩出倒地死亡。杨雪鸥的父亲杨松柟在明知杨雪鸥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驾车将杨雪鸥带离北京逃避法律追究。
公诉机关认为,杨雪鸥因停车费纠纷,不顾他人安危强行驾车离开,导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后果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松柟明知杨雪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杨雪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辩称当时不知道收费员会跟着自己走,如果知道一定会停车的。杨雪鸥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称,杨雪鸥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她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是抱有追求目的,对损害结果持否定态度,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杨雪鸥有杀人或伤害的故意,杨雪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承担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对于杨雪鸥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反驳称,本案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已证实清楚,杨雪鸥驾车离开是快速加速的状态,她自己也不否认想尽快摆脱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可以证明杨雪鸥具有主观犯罪故意。
杨松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供称当时没想那么多,只考虑女儿的感受做出了不当行为,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歉意,会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希望法官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称,杨松楠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深,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未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造成阻碍,考虑二被告人之间的父女关系,希望法庭考虑定罪免刑。
法庭经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案件将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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