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过诉讼时效败诉 四万余元赔偿化为泡影
2013-12-13 10:06: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鄂尔多斯东胜频道
  乘车人在乘车过程中受伤本应得到赔偿,没想到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反而败诉。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起拖了两年之久的客运合同纠纷案。

  2013年1月17日,乘车人张某起诉王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7700元,护理费7486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18716元,财产损失1550元,总计46452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8日16时15分许,案外人李某驾驶自卸车沿高家梁煤矿自备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到2公里处,为躲避迎面而来的车辆驶入逆向道,与相对方向王某超速驾驶的中型客车相撞,造成司机王某及中型客车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案外人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司机王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张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后住院59天,共花费医疗费7698.17元。另查明,中型客车的所有人为被告王某,当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运输。

  东胜区法院认为,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该案的承运人为某运输公司,而非被告王某,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运人及某运输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该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10年8月18日,原告的治愈出院日期为2010年10月18日,从此时起原告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并已支出相关费用。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3年1月17日,原告的诉讼期间已超过两年。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诉讼时效提出异议,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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