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砸伤行人 管理人与所有人共同担责
2013-12-12 09:53: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 作者:孙明治
广告牌随风而起,砸中无辜行人,致使人伤车损,广告公司与管理广告牌的物业公司难辞其咎。近日,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广告牌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使受害人依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2013年8月7日,李磊骑着电动车行至小区内大门口附近时,广告牌被风吹落砸中李磊,致使其头部受伤,电动车受损。经诊断为外伤性头疼,共花费医疗费3998.3元,电动车修理花费450元。李磊先后找该广告牌所属的管理公司和该小区物业公司追偿,但双方相互推诿,拒绝承担李磊的损失。李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电动车修理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广告牌的管理人,对广告牌负有管理义务,又无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没有完全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随意挪动广告牌,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由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承担李磊医疗费、电动车修理费等共计4748.3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2013年8月7日,李磊骑着电动车行至小区内大门口附近时,广告牌被风吹落砸中李磊,致使其头部受伤,电动车受损。经诊断为外伤性头疼,共花费医疗费3998.3元,电动车修理花费450元。李磊先后找该广告牌所属的管理公司和该小区物业公司追偿,但双方相互推诿,拒绝承担李磊的损失。李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电动车修理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广告牌的管理人,对广告牌负有管理义务,又无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没有完全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随意挪动广告牌,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由物业公司和广告公司承担李磊医疗费、电动车修理费等共计4748.3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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