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添加推广关键词构成虚假宣传
2013-12-12 09:20: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博
案情
原告重庆某教育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咨询公司均是从事MBA培训的教育机构。原告与北京华章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有《北京华章MBA培训中心重庆合作办学合同》,长期以“重庆华章MBA培训中心”对外宣传。2013年5月7日,被告将“重庆华章”设为其百度推广关键词,搜索“重庆华章”时,显示结果为被告网站排在第一位,原告网站排在第二位。被告网站上没有任何与“重庆华章”有关的内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并不享有“重庆华章”的商标权或商号权,且被告网站上并未有任何与“重庆华章”有关的内容,不会导致混淆或误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虽对“重庆华章”不享有专有使用权,但原告已在重庆范围内在先使用该标识,且被告添加“重庆华章”作为其百度推广关键词无任何正当理由,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虚假宣传是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生产者等方面提供误导性的信息,误导相关公众。一般来说,如果宣传信息不真实,则足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中,被告将“重庆华章”设为百度推广关键词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关键看该行为是否会导致重庆地区MBA潜在学员对“重庆华章MBA培训”服务提供者造成误认。首先,原告在重庆范围内已经在先使用“重庆华章MBA培训”作为其服务提供者的一种标识。经过长期宣传,重庆地区MBA学员已经将原告与“重庆华章MBA培训”建立起对应关系;其次,被告明知原告已经在先使用“重庆华章”进行宣传,仍将“重庆华章”作为其百度推广关键词,被告的行为意在借此获得商业机会,旨在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市场交易机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三,被告的行为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负担,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原被告双方均是从事MBA教育培训的机构,被告通过“重庆华章”关键词将想了解“重庆华章”的MBA潜在学员引入被告网站,虽然被告网站上并无与“重庆华章”有关的任何信息,但当MBA潜在学员进入被告网站的那一刻已经造成学员对“重庆华章MBA培训”提供者的误认。
综上,被告添加“重庆华章”作为其推广关键词,无任何正当理由,且该行为会造成重庆地区潜在MBA学员对“重庆华章MBA培训”服务提供者的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某教育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咨询公司均是从事MBA培训的教育机构。原告与北京华章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有《北京华章MBA培训中心重庆合作办学合同》,长期以“重庆华章MBA培训中心”对外宣传。2013年5月7日,被告将“重庆华章”设为其百度推广关键词,搜索“重庆华章”时,显示结果为被告网站排在第一位,原告网站排在第二位。被告网站上没有任何与“重庆华章”有关的内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并不享有“重庆华章”的商标权或商号权,且被告网站上并未有任何与“重庆华章”有关的内容,不会导致混淆或误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虽对“重庆华章”不享有专有使用权,但原告已在重庆范围内在先使用该标识,且被告添加“重庆华章”作为其百度推广关键词无任何正当理由,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虚假宣传是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生产者等方面提供误导性的信息,误导相关公众。一般来说,如果宣传信息不真实,则足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中,被告将“重庆华章”设为百度推广关键词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关键看该行为是否会导致重庆地区MBA潜在学员对“重庆华章MBA培训”服务提供者造成误认。首先,原告在重庆范围内已经在先使用“重庆华章MBA培训”作为其服务提供者的一种标识。经过长期宣传,重庆地区MBA学员已经将原告与“重庆华章MBA培训”建立起对应关系;其次,被告明知原告已经在先使用“重庆华章”进行宣传,仍将“重庆华章”作为其百度推广关键词,被告的行为意在借此获得商业机会,旨在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市场交易机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三,被告的行为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负担,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原被告双方均是从事MBA教育培训的机构,被告通过“重庆华章”关键词将想了解“重庆华章”的MBA潜在学员引入被告网站,虽然被告网站上并无与“重庆华章”有关的任何信息,但当MBA潜在学员进入被告网站的那一刻已经造成学员对“重庆华章MBA培训”提供者的误认。
综上,被告添加“重庆华章”作为其推广关键词,无任何正当理由,且该行为会造成重庆地区潜在MBA学员对“重庆华章MBA培训”服务提供者的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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