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立法保护“地球之肾”——湿地
2013-12-11 11:00:43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伍晓阳
江河湖泊密集、湿地类型多样的云南省,日前颁布《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对“地球之肾”——湿地进行严格保护。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0日宣布,《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条例,云南将建立湿地认定和保护体系,把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并明确相应的湿地保护机构。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戚斌说,《条例》突出严格保护,规范了湿地开发利用行为,建立了湿地补偿制度、湿地资源开发利用行政许可制度和湿地补水机制等,为解决湿地保护和利用的问题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明确了湿地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如擅自新建建筑物,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倾倒或堆置废弃物,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规模化养殖畜禽,擅自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捕捞鱼类等,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还规定,在湿地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摆摊设点、搭建帐篷,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等活动,必须经过相应湿地保护机构同意,否则也将受到处罚。
云南省林业厅副厅长万勇介绍,湿地与森林、海洋被称为全球三大自然生态系统,又被喻为“地球之肾”,作为淡水之源、物种基因库、气候调节器和鸟类乐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生态功能。目前,云南拥有4处国际重要湿地,建立了4个国家湿地公园,设立了17处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依据条例,云南将建立湿地认定和保护体系,把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并明确相应的湿地保护机构。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戚斌说,《条例》突出严格保护,规范了湿地开发利用行为,建立了湿地补偿制度、湿地资源开发利用行政许可制度和湿地补水机制等,为解决湿地保护和利用的问题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明确了湿地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如擅自新建建筑物,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倾倒或堆置废弃物,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规模化养殖畜禽,擅自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捕捞鱼类等,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还规定,在湿地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摆摊设点、搭建帐篷,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等活动,必须经过相应湿地保护机构同意,否则也将受到处罚。
云南省林业厅副厅长万勇介绍,湿地与森林、海洋被称为全球三大自然生态系统,又被喻为“地球之肾”,作为淡水之源、物种基因库、气候调节器和鸟类乐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生态功能。目前,云南拥有4处国际重要湿地,建立了4个国家湿地公园,设立了17处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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