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男享齐人之福拘禁两流浪女泄欲获刑七年
2013-12-10 14:46:25
中国法院网讯 (汪次安 林倚萍) 12月10日笔者从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县一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男子,长期非法拘禁两名患有精神疾病的流浪女供其泄欲,并过失致一人死亡。日前,被该院一审以非法拘禁、强奸、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因有期徒刑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因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平时靠捡路人丢弃的食物为生。因家境贫寒及自身智力原因,直到50多岁仍未结婚。其认为不会有人愿意嫁给他了,便打起街上流浪女的主意,并告知其熟识的人,如果有合适的流浪女,便送给他养活。
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因从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带回一不知姓名且怀有身孕的流浪女,将其拘禁在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内,以捡来的食物进行喂养,并长期与其发生性关系。2010年4月,该流浪女子产下一名女婴,张因便将该女婴交由其弟抚养。
2013年春节前,与张因相识的一名男子又从大街上捡来一名精神不正常的流浪女送去给张因,张因将其拘禁在另一间老屋内供其泄欲。不久,该名流浪女便因冠心病及高血压性心脏病发身亡。法医鉴定结果为病毒性心肌炎致心力衰竭而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因与无名氏女子,经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因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无名氏女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且无性自卫能力。
翁源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因明知被害人严重痴呆且无性自卫能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为达到不正当目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还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其对患病被害人没有采取救助措施,致其最终病发身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其行为又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其是限定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因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平时靠捡路人丢弃的食物为生。因家境贫寒及自身智力原因,直到50多岁仍未结婚。其认为不会有人愿意嫁给他了,便打起街上流浪女的主意,并告知其熟识的人,如果有合适的流浪女,便送给他养活。
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因从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带回一不知姓名且怀有身孕的流浪女,将其拘禁在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内,以捡来的食物进行喂养,并长期与其发生性关系。2010年4月,该流浪女子产下一名女婴,张因便将该女婴交由其弟抚养。
2013年春节前,与张因相识的一名男子又从大街上捡来一名精神不正常的流浪女送去给张因,张因将其拘禁在另一间老屋内供其泄欲。不久,该名流浪女便因冠心病及高血压性心脏病发身亡。法医鉴定结果为病毒性心肌炎致心力衰竭而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因与无名氏女子,经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因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无名氏女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且无性自卫能力。
翁源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因明知被害人严重痴呆且无性自卫能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为达到不正当目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还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其对患病被害人没有采取救助措施,致其最终病发身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其行为又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其是限定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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