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履行合同时发生意外 要求对方赔偿被驳回
2013-12-05 14:22: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 作者:席引路
  冯某在履行与村委会签订的运输合同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人身伤害。冯某把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为自己的损害“埋单”。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案件,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冯某系被告村村民,村委会曾多次租用冯某自家的车辆。2012年3月14日,被告再次租用原告的车辆到河北省小白旗拉椽子。当原告驾车行至哈尔梁时突然侧翻,致使原告冯某受伤,车辆受损。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5万元、伤残补助金1.7万元,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车辆维修费、精神损失费等9000元。

  庭审中,村委会辩称,其与原告形成的是运输货物合同,雇原告的车一次100元,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货物运输关系,被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没有任何责任,车辆侧翻是原告驾驶及车辆故障原因,与被告无关,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驾驶自家车辆为被告运送椽子,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货物运输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应该保证车辆的安全使用。现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对此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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