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出台规定规范事故调查处理
2013-12-02 17:10:13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陈炜伟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出台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
规定指出,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规定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相应期限,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规定同时明确了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的时间: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规定指出,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规定还明确,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规定指出,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规定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相应期限,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规定同时明确了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的时间: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规定指出,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规定还明确,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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