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卫生间地面湿滑致摔伤 顾客起诉获赔偿
2013-12-02 14:25: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 作者:郑艺
一顾客在超市购物期间,因超市卫生间地面湿滑而摔倒,协商不成,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三十余万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最终判决超市赔偿该顾客九万余元。
2012年10月25日晚7时左右,张女士到被告某超市购物,期间到超市二楼卫生间方便,在出卫生间时,却不慎因地面湿滑而摔倒,造成张女士右腿摔伤。事后,超市的工作人员陪同张女士到骨伤医院治疗。经诊断张女士的伤情为右髌骨骨折。此次受伤严重影响了张女士的工作和生活,导致张女士至今仍然需要人护理,无法照顾老人和孩子。而超市对张女士却不闻不问。张女士认为,其在超市的卫生间,因事发时地面湿滑、未有明显的提示标志,才导致其受伤,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其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超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20133.52元。
法庭上,超市代理人表示卖场的设计和施工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出示了救护时其公司工作人员拍照的照片,以证明事发时卫生间干净无水渍。还用以证明卫生间的冲水是立柱式的,不能用脚踏。超市代理人还表示,据其超市的保洁人员称,张女士的摔伤是其用脚蹬踏冲水按钮导致。张女士摔伤后超市尽到了救护义务,但这不代表超市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超市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超市提供的照片模糊不清,不能证明事发时超市二层卫生间干爽整洁、地面平整,也不能证明冲水是立柱式,而不是踩踏式。超市作为经营者本应保持其超市内附属设施公共卫生间的干爽整洁,地面平整,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故应认定超市未尽到上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在使用公共卫生间时亦应注意地面及相关设施情况,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负相应责任。综合本案情况,超市应负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张女士负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
经法官调解不成,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张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137274的70%,即96091元。
2012年10月25日晚7时左右,张女士到被告某超市购物,期间到超市二楼卫生间方便,在出卫生间时,却不慎因地面湿滑而摔倒,造成张女士右腿摔伤。事后,超市的工作人员陪同张女士到骨伤医院治疗。经诊断张女士的伤情为右髌骨骨折。此次受伤严重影响了张女士的工作和生活,导致张女士至今仍然需要人护理,无法照顾老人和孩子。而超市对张女士却不闻不问。张女士认为,其在超市的卫生间,因事发时地面湿滑、未有明显的提示标志,才导致其受伤,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其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超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20133.52元。
法庭上,超市代理人表示卖场的设计和施工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出示了救护时其公司工作人员拍照的照片,以证明事发时卫生间干净无水渍。还用以证明卫生间的冲水是立柱式的,不能用脚踏。超市代理人还表示,据其超市的保洁人员称,张女士的摔伤是其用脚蹬踏冲水按钮导致。张女士摔伤后超市尽到了救护义务,但这不代表超市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超市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超市提供的照片模糊不清,不能证明事发时超市二层卫生间干爽整洁、地面平整,也不能证明冲水是立柱式,而不是踩踏式。超市作为经营者本应保持其超市内附属设施公共卫生间的干爽整洁,地面平整,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故应认定超市未尽到上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在使用公共卫生间时亦应注意地面及相关设施情况,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负相应责任。综合本案情况,超市应负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张女士负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
经法官调解不成,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张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137274的70%,即96091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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