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召开解决立案难新闻发布会
38条措施破解社会反映“立案难”问题
2013-12-02 11:16: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卢林峰
新闻发布会现场
首次接待当事人的“窗口”法官应当负责完成全部立案手续办理事宜,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基层法院的“窗口”和人民法庭应当设立午间值班岗,实行工作日无间断立案……日前,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映“立案难”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提出了38条具体措施,要求全区各级法院认真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11月29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就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映“立案难”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自治区高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蒋浦就《若干意见》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通报。
“立案难”原因多方面
近年来,全区各级法院大力推进立案工作机制创新,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畅通诉讼“入口”。 2010年至2012年,全区法院年均立案受理各类案件26万件左右,今年1至10月立案受理各类案件264678件。
从2010年起,该区全面开展“立案信访窗口”创建工作。各级法院按照“八统一”(统一名称、工作制度、功能设置、外观标识、文明用语、装备配置、便民措施,统一展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着力完善“窗口”的八大功能(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全区各级法院全部建成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创建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报表扬。
但是,近年来社会反映“立案难”问题也日益突出。导致“立案难”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少数法院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或者片面追求绩效考评指标排名,以及其他种种原因,人为控制立案,不依法、不及时立案,立案不规范、不便民;少数法院重视“窗口”的硬件建设,忽视软件提升,少数立案法官素质能力和司法作风不适应,对前来要求立案的当事人服务不规范、态度不热情,甚至出现“冷、硬、横、推、拖”等现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蒋浦介绍,社会反映“立案难”,引起了全区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自治区高级法院明确提出,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工作目标,必须从立案这个审判工作的“第一环节”开始,从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利开始。要求全区法院要将解决“立案难”问题作为改进司法作风、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行动。自治区高级法院党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立案难”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坚持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立足于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立案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从加强和改进法院自身的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入手,提出了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具体措施,并制定了《若干意见》下发全区法院贯彻执行。
制定38条具体措施应对
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不依法、不及时立案,立案不规范、不便民,立案法官素质能力不适应等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了38条具体措施。
《若干意见》规定,依法保障诉权,不得为片面追求审判工作绩效考评指标排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在年末、季末、月末不立案或者限制、拖延立案,不得限定每日立案数量。要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切实减少群众诉累。坚决杜绝对人民群众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拖延等不良现象,坚决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作风。
《若干意见》强调,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审查当事人的起诉,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立案条件,人为抬高立案门槛,确保程序公正。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予以立案,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即时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对新类型、复杂疑难、有重大影响等案件推行立案合议制;对新类型、专业性较强或者存在争议案件的立案,确保立案的准确性。此外,还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先行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要及时立案,不得以拖促调、久调不立。
《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窗口”工作制度,规范立案审查程序,统一立案审查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接收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以及退回有关材料必须履行有关签收手续。首次接待当事人的“窗口”法官应当负责完成全部立案手续办理事宜,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推行立案公开。
《若干意见》要求全区法院要深化“窗口”建设,完善“硬件”,提升“软件”,充分发挥好“窗口”的八大功能,为人民群众打造便捷、有序、高效、温馨的诉讼环境。对正在办理的立案事项,“窗口”法官不得以下班为由中断工作。基层人民法院的“窗口”和人民法庭应当设立午间值班岗,实行工作日无间断立案,方便群众诉讼。对老弱病残孕、农民工等当事人,设立专门立案窗口,优先办理相关事宜。
《若干意见》还要求,各级法院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窗口”队伍建设,加强“窗口”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窗口”力量,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各级法院要切实将立案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推动“窗口”工作健康开展。对数据造假和依法应当立案而拖延或者不立案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一票否决。
解决“立案难”需社会各方合力
新闻发布会上,蒋浦表示,解决“立案难”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蒋浦认为,导致社会反映“立案难”问题,在一些情况下是司法解决纠纷的有限性和部分群众对立案工作的曲解、误解所致。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并非所有的纠纷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因此,在立案工作中,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纠纷依法不予受理;一些法院为使纠纷能够得到实质性解决,积极引导、走多元协调化解纠纷之路,一些当事人对此不理解、想不通,据此认为“立案难”。其实这是对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案工作的误解。
“由于现实生活中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决定了对一些纠纷,尤其是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单靠法院一家难以解决或者解决不了,必须依靠多方力量,采取多种手段才能妥善解决。”蒋浦说。
11月29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就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映“立案难”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自治区高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蒋浦就《若干意见》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通报。
“立案难”原因多方面
近年来,全区各级法院大力推进立案工作机制创新,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畅通诉讼“入口”。 2010年至2012年,全区法院年均立案受理各类案件26万件左右,今年1至10月立案受理各类案件264678件。
从2010年起,该区全面开展“立案信访窗口”创建工作。各级法院按照“八统一”(统一名称、工作制度、功能设置、外观标识、文明用语、装备配置、便民措施,统一展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着力完善“窗口”的八大功能(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全区各级法院全部建成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创建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报表扬。
但是,近年来社会反映“立案难”问题也日益突出。导致“立案难”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少数法院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或者片面追求绩效考评指标排名,以及其他种种原因,人为控制立案,不依法、不及时立案,立案不规范、不便民;少数法院重视“窗口”的硬件建设,忽视软件提升,少数立案法官素质能力和司法作风不适应,对前来要求立案的当事人服务不规范、态度不热情,甚至出现“冷、硬、横、推、拖”等现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蒋浦介绍,社会反映“立案难”,引起了全区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自治区高级法院明确提出,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工作目标,必须从立案这个审判工作的“第一环节”开始,从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利开始。要求全区法院要将解决“立案难”问题作为改进司法作风、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行动。自治区高级法院党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立案难”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坚持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立足于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立案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从加强和改进法院自身的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入手,提出了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具体措施,并制定了《若干意见》下发全区法院贯彻执行。
制定38条具体措施应对
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不依法、不及时立案,立案不规范、不便民,立案法官素质能力不适应等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了38条具体措施。
《若干意见》规定,依法保障诉权,不得为片面追求审判工作绩效考评指标排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在年末、季末、月末不立案或者限制、拖延立案,不得限定每日立案数量。要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切实减少群众诉累。坚决杜绝对人民群众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拖延等不良现象,坚决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作风。
《若干意见》强调,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审查当事人的起诉,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立案条件,人为抬高立案门槛,确保程序公正。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予以立案,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即时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对新类型、复杂疑难、有重大影响等案件推行立案合议制;对新类型、专业性较强或者存在争议案件的立案,确保立案的准确性。此外,还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先行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要及时立案,不得以拖促调、久调不立。
《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窗口”工作制度,规范立案审查程序,统一立案审查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接收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以及退回有关材料必须履行有关签收手续。首次接待当事人的“窗口”法官应当负责完成全部立案手续办理事宜,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推行立案公开。
《若干意见》要求全区法院要深化“窗口”建设,完善“硬件”,提升“软件”,充分发挥好“窗口”的八大功能,为人民群众打造便捷、有序、高效、温馨的诉讼环境。对正在办理的立案事项,“窗口”法官不得以下班为由中断工作。基层人民法院的“窗口”和人民法庭应当设立午间值班岗,实行工作日无间断立案,方便群众诉讼。对老弱病残孕、农民工等当事人,设立专门立案窗口,优先办理相关事宜。
《若干意见》还要求,各级法院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窗口”队伍建设,加强“窗口”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窗口”力量,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各级法院要切实将立案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推动“窗口”工作健康开展。对数据造假和依法应当立案而拖延或者不立案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一票否决。
解决“立案难”需社会各方合力
新闻发布会上,蒋浦表示,解决“立案难”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蒋浦认为,导致社会反映“立案难”问题,在一些情况下是司法解决纠纷的有限性和部分群众对立案工作的曲解、误解所致。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并非所有的纠纷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因此,在立案工作中,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纠纷依法不予受理;一些法院为使纠纷能够得到实质性解决,积极引导、走多元协调化解纠纷之路,一些当事人对此不理解、想不通,据此认为“立案难”。其实这是对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案工作的误解。
“由于现实生活中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决定了对一些纠纷,尤其是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单靠法院一家难以解决或者解决不了,必须依靠多方力量,采取多种手段才能妥善解决。”蒋浦说。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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