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报批宗教极端主义:宗教是旗帜 分裂是目的
2013-11-24 09:54:48 | 来源:新疆日报 | 作者:买买提艾力·阿布都拉
“9·11”事件后,宗教极端主义在全世界范围再次猖獗,危害世界安全和和平,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在中国新疆,宗教极端主义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传播并积极与民族分裂主义密切结合,制造了一系列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宗教极端主义的发展和演变,有着它的内外多方面的原因,应该对其从多角度深层次进行分析和研究,尤其是要认清其本质以及危害,为我们以后的相关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帮助。
一、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宗教极端主义”这一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的定义,较为广泛使用的定义是“在宗教名义下的极端主义”,即“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以宗教名目活动的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蜕变的产物,是宗教政治化的产物。它的母体虽然是宗教,但在本质上已与宗教无关。任何宗教随着发展,社会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加强,在处理宗教有关事务和为此对教义进行解释和解读的过程中,会出现意见分歧和争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教派,出现教派之争。有时候,宗教会出现政治化,即宗教思想和宗教行为的政治化,那些持有极端主张并从事极端活动的个人或集团从极端的方面阐述其宗教经典和宗教教义,并伴之以相应的极端行为,其结果,宗教思想变成政治意识形态,进而在其指导下,从事有预谋的、有组织的恐怖主义活动,成为宗教极端主义。例如,伊斯兰教教义众多而成系统,但是宗教极端主义只是将其教义中很小组成部分的“圣战”拿出来,将其绝对化,对其进行极端的阐释,将其解释为伊斯兰教的根本和最终目的,将其等同于暴力恐怖,并以此为思想基础,鼓动一些信徒变得偏执和疯狂,进行暴力恐怖活动。这种非宗教的思想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行为活动,就是宗教蜕变的产物——宗教极端主义。
宗教与宗教极端主义,是本质不同的概念。任何一个宗教都是劝人为善。一个宗教信仰者或者一个宗教群体如果不能宣扬和做到与人为善,说明对教义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或者根本就缺乏与其教义一致的宗教的行为基础。因此,一种极端思想和行为无论以什么宗教的形式出现,它的本质都是非宗教的,充其量是打着宗教的幌子而已。从深层次来讲,宗教问题是思想问题、信仰问题、意识形态问题,以及与之相应的宗教行为问题;而宗教极端主义者在布道宣教名义的掩盖、庇护下,利用宗教从事暴力恐怖、分裂国家等极端主义活动就不是什么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了。宗教极端主义的目的、动机、基本主张、组织形式、活动手法,完全暴露出它已经脱离了宗教的范畴。
二、新疆地区的宗教极端主义
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的传播开始于20世纪初。20世纪初新疆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系统地吸收了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提出了民族分裂主义政治纲领“东突厥斯坦独立论”。20世纪80年代,阿富汗成为新伊斯兰主义运动的基地。新伊斯兰主义渗透蔓延开来,逐步同新疆民族分裂主义结合,形成了危害甚烈的“宗教民族主义”纲领。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民族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重新弥漫于各个新独立的国家,这使新疆的分裂势力倍受鼓舞,他们极力煽动宗教狂热,向青少年灌输宗教极端教派的教义以培养所谓的“接班人”,乘机扩大民族分裂势力的社会基础。
在新疆,宗教极端主义及势力与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相勾结,从事煽动破坏活动,危害社会政治稳定。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宗教是旗帜,分裂是目的,暴力恐怖是手段,形成了三位一体。新疆的宗教极端势力打着宗教旗号,鼓动群众反对所谓“异教徒”,挑起民族矛盾,煽动开展“圣战”,妄图推翻现政权,建立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极端势力往往通过大办地下经文班、习武点,培植骨干和暴力恐怖分子。在群众中,他们散布反动宗教书刊、影像制品,搞“台比力克”等宗教非法活动。其最终目的,不是传播或者是发扬光大宗教,而是制造分裂,将新疆从祖国大家庭中分裂出去。可以说,新疆地区的宗教极端主义已经成为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活动的精神武器。
三、极端宗教主义的危害
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性很强,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其危害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20世纪末期,在一些国家中出现分裂势力打着宗教旗号,借助宗教极端主义蛊惑群众,采用暴力恐怖甚至是军事斗争的手段试图强行分离的现象,直接威胁所在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车臣问题就是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宗教极端主义催生暴力恐怖,扰乱国家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这方面北爱尔兰宗教极端势力具有代表性。一些别有用心的政治势力,利用所在国历史上形成的宗教传统,与境内外宗教极端势力相互勾结,竭力煽动宗教情绪,鼓噪政教合一,妄图以教干政,夺取国家最高权力。这些特点在新疆宗教极端主义及势力身上都得到了体现。
2、宗教极端主义势力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活动,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宗教极端主义极力反对现代国家的经济体制,不承认国家的存在,反对使用国家发行的货币,抵制国家发放的身份证、结婚证等一系列有效证件;少数顽固分子以不合伊斯兰教法为名,干预司法、婚姻、教育,不交纳国家法定税等等。这些思想和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而且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3、宗教极端主义的泛滥影响团结和睦的民族关系。在新疆,宗教极端势力将宗教信仰作为划分民族的唯一标准,然后通过强化宗教意识和归属感,增强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倾斜和认同,造成民族隔阂和对立,破坏民族团结。同时妖魔化其他民族,将其描述为异教徒和剥削者,宣扬对其他民族进行“圣战”即是宗教义务,也是实现自己民族利益的方式。此外,他们对本民族的爱国人士大肆进行诋毁和诬蔑,将其描述为异教徒和民族败类(叛徒),败坏他们的名声,在舆论上施加压力,企图通过孤立他们,起到离间作用。
4、宗教极端主义及其活动破坏正常的宗教活动,影响宗教的名声和团结。宗教极端主义采取各种手段散布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造成宗教内部的分裂和对立。通过蛊惑和拉拢具有朴素宗教情感的人们,使他们走入歧途,最终走向暴力恐怖的道路,其结果是给正常的宗教抹黑。在宗教内部,他们不断打击正规的和不认同其观念的思想以及宗教派别,将其宣布为“异端”,甚至对其他教派以及宗教人士进行武力威胁和打击,造成宗教内部的分裂。企图混淆合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企图造成政府压迫宗教的假象,以此来激起信教群众的共鸣和支持,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诬蔑和诽谤爱国宗教人士,甚至暗杀爱国宗教界领袖,妄图夺取宗教领导权。(买买提艾力·阿布都拉。作者系自治区党委党校讲师、博士)
一、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宗教极端主义”这一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的定义,较为广泛使用的定义是“在宗教名义下的极端主义”,即“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以宗教名目活动的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蜕变的产物,是宗教政治化的产物。它的母体虽然是宗教,但在本质上已与宗教无关。任何宗教随着发展,社会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加强,在处理宗教有关事务和为此对教义进行解释和解读的过程中,会出现意见分歧和争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教派,出现教派之争。有时候,宗教会出现政治化,即宗教思想和宗教行为的政治化,那些持有极端主张并从事极端活动的个人或集团从极端的方面阐述其宗教经典和宗教教义,并伴之以相应的极端行为,其结果,宗教思想变成政治意识形态,进而在其指导下,从事有预谋的、有组织的恐怖主义活动,成为宗教极端主义。例如,伊斯兰教教义众多而成系统,但是宗教极端主义只是将其教义中很小组成部分的“圣战”拿出来,将其绝对化,对其进行极端的阐释,将其解释为伊斯兰教的根本和最终目的,将其等同于暴力恐怖,并以此为思想基础,鼓动一些信徒变得偏执和疯狂,进行暴力恐怖活动。这种非宗教的思想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行为活动,就是宗教蜕变的产物——宗教极端主义。
宗教与宗教极端主义,是本质不同的概念。任何一个宗教都是劝人为善。一个宗教信仰者或者一个宗教群体如果不能宣扬和做到与人为善,说明对教义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或者根本就缺乏与其教义一致的宗教的行为基础。因此,一种极端思想和行为无论以什么宗教的形式出现,它的本质都是非宗教的,充其量是打着宗教的幌子而已。从深层次来讲,宗教问题是思想问题、信仰问题、意识形态问题,以及与之相应的宗教行为问题;而宗教极端主义者在布道宣教名义的掩盖、庇护下,利用宗教从事暴力恐怖、分裂国家等极端主义活动就不是什么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了。宗教极端主义的目的、动机、基本主张、组织形式、活动手法,完全暴露出它已经脱离了宗教的范畴。
二、新疆地区的宗教极端主义
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的传播开始于20世纪初。20世纪初新疆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系统地吸收了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提出了民族分裂主义政治纲领“东突厥斯坦独立论”。20世纪80年代,阿富汗成为新伊斯兰主义运动的基地。新伊斯兰主义渗透蔓延开来,逐步同新疆民族分裂主义结合,形成了危害甚烈的“宗教民族主义”纲领。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民族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重新弥漫于各个新独立的国家,这使新疆的分裂势力倍受鼓舞,他们极力煽动宗教狂热,向青少年灌输宗教极端教派的教义以培养所谓的“接班人”,乘机扩大民族分裂势力的社会基础。
在新疆,宗教极端主义及势力与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相勾结,从事煽动破坏活动,危害社会政治稳定。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宗教是旗帜,分裂是目的,暴力恐怖是手段,形成了三位一体。新疆的宗教极端势力打着宗教旗号,鼓动群众反对所谓“异教徒”,挑起民族矛盾,煽动开展“圣战”,妄图推翻现政权,建立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极端势力往往通过大办地下经文班、习武点,培植骨干和暴力恐怖分子。在群众中,他们散布反动宗教书刊、影像制品,搞“台比力克”等宗教非法活动。其最终目的,不是传播或者是发扬光大宗教,而是制造分裂,将新疆从祖国大家庭中分裂出去。可以说,新疆地区的宗教极端主义已经成为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活动的精神武器。
三、极端宗教主义的危害
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性很强,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其危害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20世纪末期,在一些国家中出现分裂势力打着宗教旗号,借助宗教极端主义蛊惑群众,采用暴力恐怖甚至是军事斗争的手段试图强行分离的现象,直接威胁所在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车臣问题就是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宗教极端主义催生暴力恐怖,扰乱国家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这方面北爱尔兰宗教极端势力具有代表性。一些别有用心的政治势力,利用所在国历史上形成的宗教传统,与境内外宗教极端势力相互勾结,竭力煽动宗教情绪,鼓噪政教合一,妄图以教干政,夺取国家最高权力。这些特点在新疆宗教极端主义及势力身上都得到了体现。
2、宗教极端主义势力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活动,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宗教极端主义极力反对现代国家的经济体制,不承认国家的存在,反对使用国家发行的货币,抵制国家发放的身份证、结婚证等一系列有效证件;少数顽固分子以不合伊斯兰教法为名,干预司法、婚姻、教育,不交纳国家法定税等等。这些思想和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而且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3、宗教极端主义的泛滥影响团结和睦的民族关系。在新疆,宗教极端势力将宗教信仰作为划分民族的唯一标准,然后通过强化宗教意识和归属感,增强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倾斜和认同,造成民族隔阂和对立,破坏民族团结。同时妖魔化其他民族,将其描述为异教徒和剥削者,宣扬对其他民族进行“圣战”即是宗教义务,也是实现自己民族利益的方式。此外,他们对本民族的爱国人士大肆进行诋毁和诬蔑,将其描述为异教徒和民族败类(叛徒),败坏他们的名声,在舆论上施加压力,企图通过孤立他们,起到离间作用。
4、宗教极端主义及其活动破坏正常的宗教活动,影响宗教的名声和团结。宗教极端主义采取各种手段散布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造成宗教内部的分裂和对立。通过蛊惑和拉拢具有朴素宗教情感的人们,使他们走入歧途,最终走向暴力恐怖的道路,其结果是给正常的宗教抹黑。在宗教内部,他们不断打击正规的和不认同其观念的思想以及宗教派别,将其宣布为“异端”,甚至对其他教派以及宗教人士进行武力威胁和打击,造成宗教内部的分裂。企图混淆合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企图造成政府压迫宗教的假象,以此来激起信教群众的共鸣和支持,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诬蔑和诽谤爱国宗教人士,甚至暗杀爱国宗教界领袖,妄图夺取宗教领导权。(买买提艾力·阿布都拉。作者系自治区党委党校讲师、博士)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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