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将小偷绑在烈日下致其晒死的行为
2013-11-22 15:24: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严尤午 黄枫林
  【案情】

  2012年8月,刘某(8岁)与一群小伙伴经过一片西瓜地时,小伙伴们一起采食。瓜地主人沈某发现后,抓住刘某,并把刘某绑在树上,告诉其妻吴某吓吓他就可以,并叮嘱吴某过二十分钟左右放掉刘某。之后,沈某外出有事,下午五点回来时,发现刘某已被晒死。遂责问吴某,吴某惊慌称其打牌忘了。关于沈某、吴某二人对于刘某的死亡事实持有何种主观心理态度,持有争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把一个年幼的孩子绑在盛夏的太阳底下暴晒四五个小时,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沈某、吴某二人应当预见到了其可能被晒死的后果。但吴某听之任之,不顾刘某的安危去打牌,其内心是一种间接故意的态度。而沈某也只是走前跟吴某说放人,并没有再去提醒吴某——主观上也应该预见到了妻子可能忘记,因此,沈某对刘某的死亡也负有间接故意杀人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沈某、吴某二人绑缚刘某造成其死亡是事实,但是对于刘某的死亡二人内心并非希望,而是过失。其中沈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吴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沈某对于刘某的死亡主观心理态度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吴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理由如下:

  先看沈某:第一,沈某绑刘某的目的是“吓吓”刘某,防止他以后再来地里摘西瓜,并非真正地要狠狠地惩罚他。并且,沈某还嘱咐妻子吴某二十分钟左右就放掉刘某,主观上并没有想要置刘某于死地的想法,因此,沈某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第二,沈某对吴某的嘱咐内容说明他对刘某可能发生的后果是采取了预防的措施的,即沈某内心是排斥刘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的,这一点从反面证明沈某没有杀人的故意。第三,作为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沈某只是寄托于其妻去给刘某松绑,而忽略了其妻可能不去松绑这种情形,轻信其妻能够按其意思去做 ,因此认定沈某对于刘某的死亡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再看吴某:区分吴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关键在于吴某是否预见到了刘某可能被暴晒致死的后果。也许你会说,一个成年人完全有能力预见到这种后果——没错,吴某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有能力预见该后果。但事实上,刑法主客观理论也为这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情形提供了说法,在本案中,即吴某应当预见到暴晒四五个小时可能会导致刘某的死亡,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打牌忘记)而没有预见到。它的合理性可以从反面来佐证,即公安机关没有证据显示吴某与刘某或其家人有过矛盾和冲突,正常合理情况下不具备杀人的动机。

  综上,可以认定沈某对刘某死亡主观上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吴某主观上则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继而可认定沈某、吴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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