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卖家包邮商品的运费支出是否等同实际损失
2013-11-21 10:26: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冰梅
【案情】
2012年3月1日,林某以淘宝买家身份进入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卖家)在淘宝商城店铺,在十分钟内连续拍下同一款产品共计440000多件,涉及金额达22000000元,并且在提交的订单中留下污言秽语,卖家的客服人员在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均遭被告拒听的情况下,无奈关闭上述交易。但林某却在卖家关闭交易后再次拍下价值8000元的不同货物并付款至支付宝,待卖家发出货物后,林某随即申请退款,造成卖家损失了运费744元。2012年3月2日,卖家又收到林某在淘宝网上购买数件产品的订单请求,卖家根据林某要求按时发送货物后,林某又申请退货退款。在货物返回后,卖家发现该笔货物存在人为损坏的现象,货物损坏约300元。2012年3月20日林某再次拍下4笔交易订单,并在卖家发货后无故拒收货物进而申请退款,卖家为此又损失了运费5552元。卖家认为林某利用淘宝网公示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的规定,多次在淘宝网上拍下卖家的产品,多次违规交易行为造成卖家的重大损失,请求林某赔偿运费及物品损失费6596元和承担卖家为诉讼支出的费用10000元。林某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本案中每一次交易都是因为卖家的过错造成了交易失败。所有交易都是卖家包邮的商品,卖家的运费支出不等同于实际损失。依照淘宝商城邮费负担规则,因卖家过错造成退货、退款,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卖家自己承担。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林某的网络购物行为是否属于恶意交易,卖家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卖家包邮的商品中卖家的运费支出是其本应承担的费用还是卖家的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公司与林某通过淘宝网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上海某公司根据林某在淘宝网上定制的情况向林某交付了相应的产品,已依约履行了义务;而林某无理由拒收货物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赔偿上海某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被告林某支付运费6296元给原告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某公司因为诉讼而实际支出的6255.30元。林某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支付运费6296元无事实依据,上海某公司支出的运费不等同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上海某公司通过网上订购确立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林某利用淘宝网公示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的规定,多次在淘宝网上拍下上海某公司的产品,第一次拍下金额高达二仟二佰多万元的产品,已实际超出了其本身的支付能力,明显存在恶意,并且也因未付款交易不成;第二次拍下8200元的产品,在货物尚未到达买家处时即申请退款,造成交易失败;第三次拍下1129.96元的产品,林某收货后,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退货退款,又造成交易失败;第四次拍下33397元的产品,货到后以没有货物发票拒绝签收并申请退款,再次造成交易失败。从上述行为看,上诉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恶意侵权。因此,林某应对其恶意侵权行为造成上海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林某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评析】
网络购物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检索信息并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网上购物快速兴起的同时,诚信问题正日益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案涉及到网上购物的诚信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买家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推出了“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这一项特色服务,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买家的合法权益,以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本案林某购买的商品均为卖家的加入了“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商品,卖家为了履行与淘宝公司之间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不得不履行该协议约定的退货义务,如果卖家不履行退货义务,一旦买家申请维权且淘宝公司判定卖家赔付的,卖家必须赔偿被告的损失,即使卖家不赔偿损失,淘宝公司也可以按照《消费者服务保障协议》先行赔付然后再向卖家追偿并给予处罚。买家则很好地利用了淘宝公司的服务规则,多次操作交易且人为造成交易失败,明显是恶意交易。一二审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评价林某的行为是必要的,也是恰当的。建议淘宝公司及时修订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规则,对恶意买家进行监控并列入“恶意交易黑名单”,同时增加受理卖家投诉的内容,衡平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2012年3月1日,林某以淘宝买家身份进入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卖家)在淘宝商城店铺,在十分钟内连续拍下同一款产品共计440000多件,涉及金额达22000000元,并且在提交的订单中留下污言秽语,卖家的客服人员在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均遭被告拒听的情况下,无奈关闭上述交易。但林某却在卖家关闭交易后再次拍下价值8000元的不同货物并付款至支付宝,待卖家发出货物后,林某随即申请退款,造成卖家损失了运费744元。2012年3月2日,卖家又收到林某在淘宝网上购买数件产品的订单请求,卖家根据林某要求按时发送货物后,林某又申请退货退款。在货物返回后,卖家发现该笔货物存在人为损坏的现象,货物损坏约300元。2012年3月20日林某再次拍下4笔交易订单,并在卖家发货后无故拒收货物进而申请退款,卖家为此又损失了运费5552元。卖家认为林某利用淘宝网公示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的规定,多次在淘宝网上拍下卖家的产品,多次违规交易行为造成卖家的重大损失,请求林某赔偿运费及物品损失费6596元和承担卖家为诉讼支出的费用10000元。林某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本案中每一次交易都是因为卖家的过错造成了交易失败。所有交易都是卖家包邮的商品,卖家的运费支出不等同于实际损失。依照淘宝商城邮费负担规则,因卖家过错造成退货、退款,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卖家自己承担。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林某的网络购物行为是否属于恶意交易,卖家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卖家包邮的商品中卖家的运费支出是其本应承担的费用还是卖家的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公司与林某通过淘宝网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上海某公司根据林某在淘宝网上定制的情况向林某交付了相应的产品,已依约履行了义务;而林某无理由拒收货物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赔偿上海某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被告林某支付运费6296元给原告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某公司因为诉讼而实际支出的6255.30元。林某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支付运费6296元无事实依据,上海某公司支出的运费不等同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上海某公司通过网上订购确立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林某利用淘宝网公示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的规定,多次在淘宝网上拍下上海某公司的产品,第一次拍下金额高达二仟二佰多万元的产品,已实际超出了其本身的支付能力,明显存在恶意,并且也因未付款交易不成;第二次拍下8200元的产品,在货物尚未到达买家处时即申请退款,造成交易失败;第三次拍下1129.96元的产品,林某收货后,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退货退款,又造成交易失败;第四次拍下33397元的产品,货到后以没有货物发票拒绝签收并申请退款,再次造成交易失败。从上述行为看,上诉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恶意侵权。因此,林某应对其恶意侵权行为造成上海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林某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评析】
网络购物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检索信息并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网上购物快速兴起的同时,诚信问题正日益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本案涉及到网上购物的诚信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买家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推出了“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这一项特色服务,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买家的合法权益,以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本案林某购买的商品均为卖家的加入了“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商品,卖家为了履行与淘宝公司之间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不得不履行该协议约定的退货义务,如果卖家不履行退货义务,一旦买家申请维权且淘宝公司判定卖家赔付的,卖家必须赔偿被告的损失,即使卖家不赔偿损失,淘宝公司也可以按照《消费者服务保障协议》先行赔付然后再向卖家追偿并给予处罚。买家则很好地利用了淘宝公司的服务规则,多次操作交易且人为造成交易失败,明显是恶意交易。一二审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评价林某的行为是必要的,也是恰当的。建议淘宝公司及时修订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规则,对恶意买家进行监控并列入“恶意交易黑名单”,同时增加受理卖家投诉的内容,衡平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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