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的限制——“风水”合同的效力认定
2013-11-19 14:14: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学泰
  【案情】

  2012年11月,李某准备投资建厂,为了保障生意兴隆,经人介绍结实了当地有名的“风水大师”王某,此后双方达成了一份合同,约定王某为李某筹建的公司提供环境风水调整,酬费10万元整,先期定金为3万元,余下部分将在公司正常运转情况下给予返清。在此后履行合约过程中,王某为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布局设计及环境风水调整,勘查厂地址“风水”,为其择吉日开工动土,用八卦为其生意预测,为其办公及住处进行“局部风水磁场调整”,并告之吉利之事及应验时间。事后按约定,王某向李某索要余款10万元,李某以公司运营状态并未达到事先约定的情况,拒绝支付余款。2013年8月,王某以该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对方履行约定。

  【分歧】

  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合约是否合法有效?合约约定的债务关系是否成立?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约有效,双方债权债务成立。国家法律对风水调整没有禁止性规定。风水之说在当今社会也有一定生存的空间,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双方签订合约符合《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准则。这种服务应该按双方约定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合约依法应确定无效,王某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王某与李某双方签订的合约违反《合同法》基本准则,双方签订的合同涉及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基本公德和公序良俗,有损社会良好风尚,故而合同约定双方债务关系不能成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表面上看是一起欠款纠纷,实质上却是典型的迷信活动。双方签订的合约涉及迷信活动有违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双方合约依法应确定无效。《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案中,双方签订的合约是以风水调整为主要内容,“风水调整”在具体民事活动之中属于迷信活动,依法不予保护。王某不具备相关科学知识,不可能为该公司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布局提供科学设计方案,也不可能预测和规范公司科学发展,其行为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无任何关系,既不能提高效益也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市场销路,故王某行为应认定为迷信活动,双方订立合约依法不予保护,债务关系依法不能成立。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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