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
2013-11-19 07:28: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 王利明
编者按:在万众瞩目与期盼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胜利闭幕。中国的改革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这次会议,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同志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次会议的召开,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又一次总部署、总动员,必将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会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对于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地法院表示,要紧紧抓住全面深化改革这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推动人民法院工作改革和发展,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司法保障。从今天起,本报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及法律人士就《决定》中关于司法改革的部分内容进行深入讨论和关注,以促进广大读者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刻领悟和理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而要推进司法改革,需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首先,要落实宪法法律赋予司法机关所享有的审判权检察权和监督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其次,要确保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全会的公报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加以规定,表明了党中央对于司法改革的高度重视。同时,把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也意味着其已被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按照公报的提法,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因此,司法改革活动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只有深化司法改革,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但如何推进司法改革?按照公报的要求,需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首先,要落实宪法法律赋予司法机关所享有的审判权检察权和监督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其次,要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意味着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充分的保护,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治,无辜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救济。为此,需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如果连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的司法都出现了不公正现象,则不仅立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不能实现,而且整个社会的公正和正义也难以维持。
司法独立公正既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原因和所追求的目的,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只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保证公正行使司法权,独立是前提、是基础、是保障,而公正则是目标。司法越公正,则司法越有公信力、越有权威,就越能吸引人们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正义,而被诉的一方也能够减少其应诉的心理障碍,积极地应用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要推进司法改革,一是要切实推进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以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近年来的一些事件表明,因地方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干预个案所造成的“权力案”是司法不公的一项重要成因。审判权、检察权属于国家公权力,而不是地方公权力,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统一行使。因此,进一步去地方化是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必然要求。为此,需要逐步消除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人事权和财政权的管控,让司法机关有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人力和财力基础。二是要推进检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去除司法行政化。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岗位编制不断扩大,但实际办案人员的数量却相对较少,大量具有法官、检察官职级头衔的工作人员却不直接参与办案。为此需要采取措施,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机制,鼓励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向办案一线倾斜。三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队伍。为此需要加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的约束,建立有效的内部自律机制。走专业化道路,不仅需要将司法机关与一般行政管理机关区别管理,而且需要在司法机关内部将审判、检察工作岗位与行政管理岗位、后勤服务岗位严格区分,落实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不同于公务员序列的职务级别要求,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职级待遇,建立身份保障制度。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原因、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被免去职务,不得被调离岗位或者剥夺其审判权和检察权,以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四是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我国有关司法机关的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检法机关内部存在“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等问题。这既降低了司法效率,也导致司法机关内部权责不明。权力不清、责任不明是岗位失灵的主要原因,其不仅降低了办案人员主动提升审判质量的积极性,也为个别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创造了条件,造成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双向缺失。这种做法也会导致一些法官、检察官得过且过、不思进取,没有动力去提高办案质量。为此需要改变目前层层审批的制度,完善审委会、检委会制度,落实合议庭的职权,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五是深化司法公开、强化判决书说理。应当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公开,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目前法院在全国推行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制度,这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强化判决书的说理,就是要真正让人民群众从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司法的固有特性决定了法院是最讲逻辑、最讲道理的地方,人民群众之所以将纠纷提交到法院,正是为了寻找说理的地方。如果判决书不讲道理,就意味着司法不讲道理,老百姓也就没有其他的地方可以说理了。
司法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应当依据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而不断完善。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只有深化改革,才能有力地保障司法的独立公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而要推进司法改革,需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首先,要落实宪法法律赋予司法机关所享有的审判权检察权和监督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其次,要确保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全会的公报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加以规定,表明了党中央对于司法改革的高度重视。同时,把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也意味着其已被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按照公报的提法,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因此,司法改革活动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只有深化司法改革,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但如何推进司法改革?按照公报的要求,需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首先,要落实宪法法律赋予司法机关所享有的审判权检察权和监督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其次,要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意味着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充分的保护,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治,无辜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救济。为此,需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如果连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的司法都出现了不公正现象,则不仅立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不能实现,而且整个社会的公正和正义也难以维持。
司法独立公正既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原因和所追求的目的,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只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保证公正行使司法权,独立是前提、是基础、是保障,而公正则是目标。司法越公正,则司法越有公信力、越有权威,就越能吸引人们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正义,而被诉的一方也能够减少其应诉的心理障碍,积极地应用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要推进司法改革,一是要切实推进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以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近年来的一些事件表明,因地方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干预个案所造成的“权力案”是司法不公的一项重要成因。审判权、检察权属于国家公权力,而不是地方公权力,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统一行使。因此,进一步去地方化是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必然要求。为此,需要逐步消除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人事权和财政权的管控,让司法机关有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人力和财力基础。二是要推进检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去除司法行政化。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岗位编制不断扩大,但实际办案人员的数量却相对较少,大量具有法官、检察官职级头衔的工作人员却不直接参与办案。为此需要采取措施,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机制,鼓励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向办案一线倾斜。三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队伍。为此需要加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的约束,建立有效的内部自律机制。走专业化道路,不仅需要将司法机关与一般行政管理机关区别管理,而且需要在司法机关内部将审判、检察工作岗位与行政管理岗位、后勤服务岗位严格区分,落实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不同于公务员序列的职务级别要求,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职级待遇,建立身份保障制度。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原因、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被免去职务,不得被调离岗位或者剥夺其审判权和检察权,以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四是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我国有关司法机关的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检法机关内部存在“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等问题。这既降低了司法效率,也导致司法机关内部权责不明。权力不清、责任不明是岗位失灵的主要原因,其不仅降低了办案人员主动提升审判质量的积极性,也为个别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创造了条件,造成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双向缺失。这种做法也会导致一些法官、检察官得过且过、不思进取,没有动力去提高办案质量。为此需要改变目前层层审批的制度,完善审委会、检委会制度,落实合议庭的职权,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五是深化司法公开、强化判决书说理。应当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公开,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目前法院在全国推行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制度,这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强化判决书的说理,就是要真正让人民群众从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司法的固有特性决定了法院是最讲逻辑、最讲道理的地方,人民群众之所以将纠纷提交到法院,正是为了寻找说理的地方。如果判决书不讲道理,就意味着司法不讲道理,老百姓也就没有其他的地方可以说理了。
司法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应当依据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而不断完善。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只有深化改革,才能有力地保障司法的独立公正。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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