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严格规范诉讼代理人出庭
2013-11-15 09:47: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康汉滨频道 | 作者:刘宇 李建军
近年来,无律师执业资格、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公民代理身份或仅凭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函进行诉讼代理活动的情况时常发生,其中有些人仅凭自身经验就为他人代理,以诉讼为生,严重违反了诉讼代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诉讼代理秩序。鉴于上述情况,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规范诉讼代理人出庭浅谈几点意见。
首先应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核对辖区内符合出庭资格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健全律师、法律工作者名单,并向每一个法官公布具有出庭资格的人员。
其次在立案审查、开庭审理阶段双重审查。在立案审查阶段,对照符合出庭资格人员名单,对未在名单上的“土律师”拒之门外;在开庭审理阶段,由合议庭主审法官、独任审判员在庭审前审查诉讼代理人的本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或法律工作者证、出庭证(公函)和授权委托书“两证一书”的原件,审查无误后,代理人方能参加庭审,对于“两证一书”不全者,一律不允许出庭。对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审查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对公民代理参加诉讼活动的,规定必须出具户口本和村委、社区居委会证明,提交双方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凡不提交以上书面材料的,一律不准予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最后建立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责任制。对诉讼代理人捏造、隐瞒虚假代理信息,伪造代理手续进行代理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认真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明知诉讼代理人不符合出庭资格,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首先应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核对辖区内符合出庭资格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健全律师、法律工作者名单,并向每一个法官公布具有出庭资格的人员。
其次在立案审查、开庭审理阶段双重审查。在立案审查阶段,对照符合出庭资格人员名单,对未在名单上的“土律师”拒之门外;在开庭审理阶段,由合议庭主审法官、独任审判员在庭审前审查诉讼代理人的本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或法律工作者证、出庭证(公函)和授权委托书“两证一书”的原件,审查无误后,代理人方能参加庭审,对于“两证一书”不全者,一律不允许出庭。对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审查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对公民代理参加诉讼活动的,规定必须出具户口本和村委、社区居委会证明,提交双方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凡不提交以上书面材料的,一律不准予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最后建立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责任制。对诉讼代理人捏造、隐瞒虚假代理信息,伪造代理手续进行代理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认真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明知诉讼代理人不符合出庭资格,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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