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前出资购车 分手后要求返还
2013-11-13 10:11: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司荣华
  【案情】

  原告王东与被告张娜于2010年中秋节订婚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10日到北京现代4S店订购北京现代瑞纳汽车一辆,张娜使用银行卡支付定金5000元。12月20日,二人到4S店提车、上牌,行驶证登记在张娜名下,购车款9万多元。其中王东支付6万元,余款张娜支付。2011年农历正月初二,二人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张娜回娘家生活,并将轿车开走。2012年12月,张娜以59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让给他人。2013年1月4日,王东向如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娜立即返还垫支购车款人民币7万元。

  【审判】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关于原告出资数额。原告主张出资7万元,并提供了对被告张娜母亲赵某、介绍人肖某的调查笔录,赵某在笔录中承认男方出资6万元,亦有介绍人肖某的笔录佐证,原告方出资6万元的事实可以认定。

  二、原告出资性质。原告出资购买汽车的时间发生在订婚之后,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之前,属共同购买行为,该轿车应属共有财产,现该车已被被告以59000元的价格转让,考虑到原、被告出资、使用情况,本院衡情被告张娜返还原告王东40000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王东40000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原告的出资数额究竟是多少?二是原告出资的性质是垫付还是共同购买?

  一、关于原告王东的出资数额。王东主张出资7万元,并提供了对被告张娜母亲赵某、媒人肖某的调查笔录。赵某在笔录中承认男方出了6万元,媒人肖某(系张娜亲戚)在笔录中亦表述购买汽车男方出了钱,后来双方有了矛盾,也曾私下协商退钱事宜。虽然赵某、肖某未出庭作证,但考虑到二人均系被告张娜的亲友,明知证词对张娜不利,不可能出庭为原告方作证。二者笔录在诉讼之前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形成,且能够相互佐证,可信度较高。原告王东出资6万元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

  二、关于原告王东出资的性质。一种意见认为是垫付款,女方应当全额返还。理由是购车时间发生在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同居之前,且机动车也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出资属于协助行为,属垫付款。换个角度,如果双方结婚,那么该车辆应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 男方并无书面证据或证人证言证明,女方向男方借款购车;2. 男方出资时双方已经订婚,男方为了与女方搞好关系,实现顺利结婚的目的,帮助女方实现购车愿望符合常理,而认定“出借”不符合常理,事实上二人后来也确实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3. 一般情况下,二人一起出资购买的是房产,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一起购买汽车也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才显得公平。故原告出资行为应认定为购买共同财产;4. 双方对车辆的贬值部分均应承担。由于汽车属于消费品,一经驾驶即贬值。本案中,被告张娜出资少、使用时间较长,法院衡情被告张娜返还原告王东40000元是适当的。(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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