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中院调结首例期货交易纠纷案
2013-11-12 09:56: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西频道 | 作者:陈伟 李志明 侯建伟
近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调解晟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诉石某期货交易纠纷(期货强行平仓)案件,此案是该院审理的首例期货交易纠纷案件。
石某晟鑫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石某委托晟鑫公司按照其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2013年4月12日,石某持仓8手白银1306合约多单,由于当日晚外盘国际黄金价格大幅下跌,4月15日白银1306合约开盘即跌停板,晟鑫公司电话通知石某,在交易时间内报入平仓,后石某撤销平仓单,又重新报入平仓单,以致于收盘未成交。次日白银1306合约开盘即连续第二个跌停板,晟鑫公司集合竞价报入强行平仓,于当日成交。此次交易导致石某账户穿仓,致欠晟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双方协商未果,晟鑫公司遂诉至晋中中院主张石某所欠保证金。石某则认为此次交易中晟鑫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货市场的专业性使得期货交易纠纷案件较为复杂、疑难。该院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除涉及法律问题外,还会涉及期货行业的一些专门知识和标准。在对此案的立案审查环节,合议庭即对案件纠纷的形成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双方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受理案件后,审判人员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后,以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确定其应担风险责任这一原则,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石某一次性补足所欠晟鑫公司保证金、晟鑫公司对石某今后一年半的交易费予以优惠的调解协议。
本案从立案至达成调解不到一周时间,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对承办法官勤勉、高效的工作作风表达了由衷的钦佩和感谢。
石某晟鑫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石某委托晟鑫公司按照其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2013年4月12日,石某持仓8手白银1306合约多单,由于当日晚外盘国际黄金价格大幅下跌,4月15日白银1306合约开盘即跌停板,晟鑫公司电话通知石某,在交易时间内报入平仓,后石某撤销平仓单,又重新报入平仓单,以致于收盘未成交。次日白银1306合约开盘即连续第二个跌停板,晟鑫公司集合竞价报入强行平仓,于当日成交。此次交易导致石某账户穿仓,致欠晟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双方协商未果,晟鑫公司遂诉至晋中中院主张石某所欠保证金。石某则认为此次交易中晟鑫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货市场的专业性使得期货交易纠纷案件较为复杂、疑难。该院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除涉及法律问题外,还会涉及期货行业的一些专门知识和标准。在对此案的立案审查环节,合议庭即对案件纠纷的形成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双方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受理案件后,审判人员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后,以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确定其应担风险责任这一原则,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石某一次性补足所欠晟鑫公司保证金、晟鑫公司对石某今后一年半的交易费予以优惠的调解协议。
本案从立案至达成调解不到一周时间,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对承办法官勤勉、高效的工作作风表达了由衷的钦佩和感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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