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拟制定动物防疫条例
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机制
2013-11-06 11:15:39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赵志锋
动物防疫工作作为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了《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对从有疫情风险的外省区拟调入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风险评估,经评估疫情风险高的,调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暂停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等预防措施。据介绍,这一规定旨在通过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实现被动防疫向主动防疫转变。
大量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显示,许多动物疫情的发生,都与活畜禽无序跨区流动和贩运人监管缺失等存在密切关联。草案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规范:设立指定通道。即省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和检疫的需要,指定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通道,在指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确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加强贩运户资质管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实行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为及时发现和有效规避风险,规定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或者跨县市区引进动物用于饲养或销售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大量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显示,许多动物疫情的发生,都与活畜禽无序跨区流动和贩运人监管缺失等存在密切关联。草案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规范:设立指定通道。即省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和检疫的需要,指定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通道,在指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确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加强贩运户资质管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实行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为及时发现和有效规避风险,规定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或者跨县市区引进动物用于饲养或销售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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