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保证,是否还需经过审判?
2013-11-04 10:06: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聂瑶
问:我与债务人王某的债务纠纷经法院审理作出了生效判决。因王某不履行生效判决,我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的哥哥王某某自愿为王某的债务进行了保证,请问我是否可以直接对保证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还是需要另行起诉王某某确认我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被执行人逾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依据以上规定,因为王某某的保证责任是在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该保证责任的确定不需再经法院的审理确认,而是可以由法院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王某某的财产。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被执行人逾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依据以上规定,因为王某某的保证责任是在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该保证责任的确定不需再经法院的审理确认,而是可以由法院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王某某的财产。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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