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房姐”龚爱爱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3-10-31 14:10: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榆林频道
2013年10月31日,陕西省榆林市,上诉人龚爱爱在法庭上。(图片来源:CFP)
10月31日上午10时,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靖边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龚爱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龚爱爱不服,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核查上诉理由,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龚爱爱在自己拥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通过他人为其办理虚假户籍,并使用该虚假户籍从事民事活动,还利用在北京市购房之机,非法购买北京市户籍,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多个户籍,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判决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龚爱爱不服,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核查上诉理由,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龚爱爱在自己拥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通过他人为其办理虚假户籍,并使用该虚假户籍从事民事活动,还利用在北京市购房之机,非法购买北京市户籍,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诉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多个户籍,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判决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