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转院治疗费用是否属于扩大损失
2013-10-30 15:46: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曾凡平
  案情

  被告沈某,驾驶苏FM061学号轿车,载乘原告季某等5学员,与路边电线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如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被告沈某支付全部医疗费用。之后原告转至苏大医院住院治疗16天,原告支付医疗费用64931.53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对事故责任,及在如东治疗的费用没有异议,但对原告前往苏大医院治疗提出异议,并申请要求对原告在苏大医院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法医学鉴定,后沈某又撤回鉴定申请。

  被告沈某对原告转至苏大医院治疗提出异议,认为属于原告自行转院,扩大费用,如东法院认为,转至苏大医院治疗虽然是应原告的要求,如东县人民医院开出转院证明,但从原告提供的苏大医院出院记录以及住院费用明细表中可以看出苏大医院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所采取的诊疗行为主要是针对原告事故后的损害后果所进行。至于在诊疗过程中,苏大医院根据原告的身体状况(原告患有慢性肝炎)所采取的配套诊疗措施,被告沈某无证据证实其属非必要性、合理性。因而如东法院对于原告在苏大医院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转院治疗的费用是否属于自行的扩大损失,能否支持?

  1、扩大损失,指的是可以避免的损失或者说本不应该产生的、增加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此规定即减损义务规则,减损义务的规定是为减少损失,促进诚实信用,维护公平,是赔偿权利人的一项义务。受害人减损义务又称为不真正义务,因违反此义务造成的损失,赔偿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或者不赔偿。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理论基本原则的帝王条款,贯穿于民事行为的始终,要求行为人在处理自己或他人事务的过程中尽量尽做到一个“善良家父的义务”,减少他人或者自己损失。在合同关系中受害人如果因为他人违约造成损失后面对损失的扩大而坐视不管,或者擅自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的扩大,待以后以违约方违约请求损害赔偿,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所以法律规定了受害人的减损义务即“不正直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的损失,赔偿人可以此抗辩其损害赔偿。

  那么本案的问题是受害人减损义务,是否适用于侵权领域?从设定该规则的功能来看,为了促进当事人调整自己的行为,减少损失,防止扩大损失。从本案来看就是要求被害人积极治疗,避免伤势的扩大,在合理范围内用药治疗。如果说不适用减损义务原则,仅仅因为伤害是由被告造成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随意用药医疗,产生不合理的费用,甚至造成伤势加重,损失扩大。进而要求被告承担一切损失,如果由被告赔偿,显然造成被告利益受损。而如果适用了减损义务规则,那么原告就会合理用药医疗,避免产生不合理的费用。另一方面减损义务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民法的所有领域,不仅适用于合同领域也适用于侵权领域。这里要求当事人以一种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滥用自己的权利而造成他人的损失。因此减损义务也适用于侵权关系中。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如果转院治疗费用属于扩大的损失,那么这个费用就不应该全部由被告承担。

  2、那么本案中的转院治疗的费用是否属于扩大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第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不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医药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此司法解释是2004年颁布施行的,在《民通意见》之后,那么《民通意见》144条已经失效。本案转院治疗费用是否属于扩大治疗费用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承担了,而被告申请对其扩大损失进行鉴定后,其又撤回了申请,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尽管转至苏大医院是原告主动要求的,由如东县人民医院的转院通知书,但如东至苏州距离并不是远,在合理范围内。而且苏大医院在医疗技术上来说应该是优于如东县人民医院,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有选择医疗技术较好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权利,所以本案原告转院治疗16天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扩大损失,被告应当对这部分费用进行赔偿。

  原告在苏大医院治疗期间苏大医院根据原告的身体状况(原告患有慢性肝炎)所采取的配套诊疗措施,笔者认为,医院医生在针对原告交通事故伤害,进行手术时,作为专业的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采取的医疗措施,均属于交通事故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所以苏大医院因原告患有慢性肝炎而采取的配套医疗措施,产生的费用,也应当计入交通事故伤害医疗费用。所以综上,笔者认为原告转院治疗的费用不属于扩大的费用,被告应该全部赔偿。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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