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定性分析
2013-10-29 14:11: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渭南频道 | 作者:王欣
【要点】
本案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案情】
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2012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被告人崔某在西安一游戏厅认识了“金某”。9月初一天,“金某”让被告人崔某到华县物色一个诈骗对象,以“金某”的名义做生意投资,见面后再以赌博的方式骗对方钱并给了被告人崔某一张手机卡、一个“高文鹏”的身份证及四千元钱,让其到华县物色诈骗对象,主要是年龄偏大,做生意或离退休的人。被告人崔某到华县后,于9月14日在华县一家饭店门口碰见被害人费某,就自称“陈刚”,以之前和费认识,现帮老板在华县寻找投资对象为由留了费的电话。21日,被告人崔某给被害人费某打电话约好下午在华县富贵茶楼333房间见面,介绍在深圳认识的“林老板”和费某谈生意。后被告人崔某伙同和“金某”一起的“高某”先后到了房间,按照事先商量,给费某介绍高某是其宝鸡的战友,闲聊后他给“金某”打电话,说“金某”忙改天再约,让费某不生疑心。9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崔某再次给费打电话以同样理由,将费约到华县城富贵茶楼333房间。被告人崔某和“高某”先后到茶馆和费某见面,在闲聊过程中,被告人崔某称“林老板”很喜欢赌博,“高某”便向费展示用瓜子赌博作弊的方式。不久,“金某”以“林老板”的身份来到房间并称携带了36万,见面后“金某”便说不在华县投资了,“高某”便提议用瓜子和“林老板”赌博。在赢了几千元后,“高某”声称自己只有10万,让费拿出20万做赌资赢“林老板”携带的36万元。费某信以为真,便从银行取来了20万现金放到房间桌子上,“高某”又以到朋友处取10万但未开车为由,将费某叫到外面。过了几分钟,费某觉得不对劲便回到房间,发现放在桌子上的20万不见了。期间,“金某”趁机拿上费某放在桌子上的20万元现金和被告人崔某从茶楼后门离开,和“高某”会合后,三人逃离华县。后被告人崔某按照“金某”安排,又到咸阳市泾阳县城物色被骗对象。2012年10月9日晚23时许,公安人员在泾阳县城一旅社内将被告人崔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崔某亲属主动退赔了被告人供述所得的赃款20000元,已返还被害人费某。
【审判】
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和被害人做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被害人取来20万元现金放到房间后,又将被害人骗离现场,将20万元现金拿走逃离,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某行为积极,且同案犯在逃,故不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崔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赔赃款2万元,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本案在合议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和被害人做生意的事实,后以赌博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取来20万元现金放到房间后,又将被害人骗离现场,将20万元现金拿走逃离,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 本案应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最初各被告人的想法就是想设局骗钱,寻找作案目标,也是以想投资做生意为借口,用虚构的事实先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再提出赌博,骗被害人将钱拿来后,由其中一人将被害人骗离现场,其他同案犯将20万元现金拿走逃离,虽然从形式上看,被告人等人取得财物的方式是秘密窃取的,比较像盗窃罪的作案手段,但笔者认为不能将整个犯罪过程割裂开来看待,被害人之所以愿意拿出20万元,是受到被告人的欺骗,即所谓的要做生意,后又说赌博,在拿出20万元之后离开房间,也是被骗离的,归根到底被告人还是设的局引被害人上钩,骗其拿钱再想法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因此本案定诈骗罪是比较合适的。
(作者单位: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案情】
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2012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被告人崔某在西安一游戏厅认识了“金某”。9月初一天,“金某”让被告人崔某到华县物色一个诈骗对象,以“金某”的名义做生意投资,见面后再以赌博的方式骗对方钱并给了被告人崔某一张手机卡、一个“高文鹏”的身份证及四千元钱,让其到华县物色诈骗对象,主要是年龄偏大,做生意或离退休的人。被告人崔某到华县后,于9月14日在华县一家饭店门口碰见被害人费某,就自称“陈刚”,以之前和费认识,现帮老板在华县寻找投资对象为由留了费的电话。21日,被告人崔某给被害人费某打电话约好下午在华县富贵茶楼333房间见面,介绍在深圳认识的“林老板”和费某谈生意。后被告人崔某伙同和“金某”一起的“高某”先后到了房间,按照事先商量,给费某介绍高某是其宝鸡的战友,闲聊后他给“金某”打电话,说“金某”忙改天再约,让费某不生疑心。9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崔某再次给费打电话以同样理由,将费约到华县城富贵茶楼333房间。被告人崔某和“高某”先后到茶馆和费某见面,在闲聊过程中,被告人崔某称“林老板”很喜欢赌博,“高某”便向费展示用瓜子赌博作弊的方式。不久,“金某”以“林老板”的身份来到房间并称携带了36万,见面后“金某”便说不在华县投资了,“高某”便提议用瓜子和“林老板”赌博。在赢了几千元后,“高某”声称自己只有10万,让费拿出20万做赌资赢“林老板”携带的36万元。费某信以为真,便从银行取来了20万现金放到房间桌子上,“高某”又以到朋友处取10万但未开车为由,将费某叫到外面。过了几分钟,费某觉得不对劲便回到房间,发现放在桌子上的20万不见了。期间,“金某”趁机拿上费某放在桌子上的20万元现金和被告人崔某从茶楼后门离开,和“高某”会合后,三人逃离华县。后被告人崔某按照“金某”安排,又到咸阳市泾阳县城物色被骗对象。2012年10月9日晚23时许,公安人员在泾阳县城一旅社内将被告人崔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崔某亲属主动退赔了被告人供述所得的赃款20000元,已返还被害人费某。
【审判】
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和被害人做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被害人取来20万元现金放到房间后,又将被害人骗离现场,将20万元现金拿走逃离,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某行为积极,且同案犯在逃,故不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崔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赔赃款2万元,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本案在合议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和被害人做生意的事实,后以赌博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取来20万元现金放到房间后,又将被害人骗离现场,将20万元现金拿走逃离,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 本案应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最初各被告人的想法就是想设局骗钱,寻找作案目标,也是以想投资做生意为借口,用虚构的事实先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再提出赌博,骗被害人将钱拿来后,由其中一人将被害人骗离现场,其他同案犯将20万元现金拿走逃离,虽然从形式上看,被告人等人取得财物的方式是秘密窃取的,比较像盗窃罪的作案手段,但笔者认为不能将整个犯罪过程割裂开来看待,被害人之所以愿意拿出20万元,是受到被告人的欺骗,即所谓的要做生意,后又说赌博,在拿出20万元之后离开房间,也是被骗离的,归根到底被告人还是设的局引被害人上钩,骗其拿钱再想法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因此本案定诈骗罪是比较合适的。
(作者单位: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