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听证破解老赖虚假买卖房产转移资产案
2013-10-27 15:24: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频道 | 作者:富心振
为了逃避债务,被执行人秦勇夫妇上演“金蝉脱壳”,将其所有的一套房产作虚假买卖予以财产转移,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明察秋毫,通过听证程序还原事实真相。秦勇夫妇及案外人沈强因妨碍执行分别被司法拘留15天,被执行人秦勇夫妇的房产经评估、拍卖程序后进行了拍卖,拍卖所得扣除偿还三个抵押权人的借款后,供支付申请人吴刚约90%债权共83万元,将一起将走入死胡同的执行案件“起死回生”。本案体现了执行法官高度的责任心、娴熟的专业技能、敏捷的嗅觉力与高超的洞察力。
一笔“三角债”引发债务纠纷
事情得从金融危机之前说起。2007年至2008年间,温州老板吴刚分别借给生意上的朋友葛明70万元和1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不料金融危机爆发,葛明生意受到影响,到期无法偿还。而葛明表示他是郑琪的债权人,进而找郑琪进行协商,而郑琪亦表示其对秦勇夫妇也享有债权。2009年底,几番协商,吴刚、郑琪与秦勇夫妇达成三方协议,约定由秦勇夫妇直接向吴刚偿还债务89.3万元即可。随后,吴刚还与秦勇夫妇达成具体的还款计划书。
2010年2月,因秦勇夫妇未能到期还款,经多次催讨无着,吴刚向浦东法院提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要求秦勇夫妇共同偿还借款89.3万元,并支付相关的逾期还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外人郑琪将其对秦勇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吴刚,有吴刚提供的债务偿还协议为证,法院予以确认。之后,吴刚与秦勇夫妇签订的还款计划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秦勇夫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现秦勇夫妇未还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吴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秦勇夫妇偿还吴刚本金89.3万元及约定的借款利息。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后因秦勇夫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刚向法院又申请强制执行。
虚假买卖房产获取银行贷款
案件很快进入执行实施阶段,根据申请人吴刚的反映,被执行人秦勇夫妇经商多年,名下资产不少。然而,执行法官经多方调查秦勇夫妻的财产情况,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调查结果明显反常,引起了执行法官的怀疑。在多次通知秦勇夫妇到法院谈话均未成后,执行法官决定上门调查。
“法官,我现在生意失败,到处借房子住,在上海都快没落脚的地方了,早就没钱还了。”秦勇在住处反复向法官诉苦,一副穷酸模样。可一个细节引起了法官注意,秦勇夫妇现在所谓“租住”的房子,虽登记在案外人沈强名下,但该处就是其户口登记所在,“会不会是秦勇夫妇转移的资产”?执行法官决定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悄悄调查。果然,通过到小区物业、居委会了解,获知秦勇夫妻是小区居住多年的老业主,物业费等也一直是他们交的。
此时,执行法官心中已有初步判断意见,决定从这套房的现有登记产权人调查。执行法官约谈了该房的现产权人沈强,在执行法官的一番情理法的开导后,沈强坦言,“这套房子是在我名下,但实际上不是我的,我只是名义的产权人,并不实际占有使用”,“我是为帮他忙,为他借款方便,(房子)与我无关,我连房子地址都不知道”,“当时秦勇做生意缺钱,因借不到钱,所以就做个假买卖,将房子卖给我,向银行贷款,我实际上一分钱也没出过,一天也没住过,户口也不在里面”。沈强并一再强调,他只是挂名,签了合同,也没有付过一分钱。
事情水落石出,显然房子的实际产权人是被执行人秦勇夫妇,案件执行顿时柳暗花明,执行法官得知这一重要线索之后,立即依法查封了该房产。
听证现场“翻供”仍难逃法网
不料,上述房产被查封后不久,本案再起波澜,此前一再强调房子不是自己的,与自己无关的沈强来到法院,称以前是没弄清情况,有些话说错了,房子是自己的,法院不应该查封他的房子。同时,沈强对法院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案外人沈强提出的异议择日进行听证,并对听证过程进行全程网络视频直播,并邀请有关媒体当庭旁听。
听证当天,申请人、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三方均到庭。调查过程中,法官对案外人就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情况进行询问:“沈强,你们是何时签订买卖合同?……”面对一连串的提问,沈强支支吾吾,回答不上来,不时称头脑不清醒,记不清了。旁边的被执行人秦勇很着急,几次抢答本应由案外人回答的问题,均被法官当庭严厉警告。
听证结束,真相大白,法院当庭宣布,驳回案外人沈强提出的异议。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因妨碍妨碍执行分别被司法拘留十五天。事后,秦勇和沈强均承认虚构交易,规避执行的事实,认识了错误。被执行人秦勇夫妇的房产经评估后,依法作了拍卖,申请人吴刚终于拿到了约90%的执行款。
“幸亏遇到了一个认真负责的好法官,火眼金睛识破他们的逃债把戏,不然我损失就大了,非常感谢法官”,申请人吴刚激动地说。
(文中当事人均化名)
法官说法
听证令真相浮出水面
听证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保障法律公正地执行。
所谓执行听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司法活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案外人沈强对法院查封的房产提出异议,法院依法召开执行异议听证,申请人、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三方均到庭,执行法官对案外人沈强就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终于查明了被执行人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与案外人作房产虚假交易的事实,令真相浮出水面。
本案的执行听证,不仅助推了法院的阳光司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给一些上演“金蝉脱壳”计的老赖及案外人敲响了警钟,任何阻碍法院依法执行的违法行为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笔“三角债”引发债务纠纷
事情得从金融危机之前说起。2007年至2008年间,温州老板吴刚分别借给生意上的朋友葛明70万元和1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不料金融危机爆发,葛明生意受到影响,到期无法偿还。而葛明表示他是郑琪的债权人,进而找郑琪进行协商,而郑琪亦表示其对秦勇夫妇也享有债权。2009年底,几番协商,吴刚、郑琪与秦勇夫妇达成三方协议,约定由秦勇夫妇直接向吴刚偿还债务89.3万元即可。随后,吴刚还与秦勇夫妇达成具体的还款计划书。
2010年2月,因秦勇夫妇未能到期还款,经多次催讨无着,吴刚向浦东法院提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要求秦勇夫妇共同偿还借款89.3万元,并支付相关的逾期还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外人郑琪将其对秦勇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吴刚,有吴刚提供的债务偿还协议为证,法院予以确认。之后,吴刚与秦勇夫妇签订的还款计划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秦勇夫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现秦勇夫妇未还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吴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秦勇夫妇偿还吴刚本金89.3万元及约定的借款利息。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后因秦勇夫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刚向法院又申请强制执行。
虚假买卖房产获取银行贷款
案件很快进入执行实施阶段,根据申请人吴刚的反映,被执行人秦勇夫妇经商多年,名下资产不少。然而,执行法官经多方调查秦勇夫妻的财产情况,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调查结果明显反常,引起了执行法官的怀疑。在多次通知秦勇夫妇到法院谈话均未成后,执行法官决定上门调查。
“法官,我现在生意失败,到处借房子住,在上海都快没落脚的地方了,早就没钱还了。”秦勇在住处反复向法官诉苦,一副穷酸模样。可一个细节引起了法官注意,秦勇夫妇现在所谓“租住”的房子,虽登记在案外人沈强名下,但该处就是其户口登记所在,“会不会是秦勇夫妇转移的资产”?执行法官决定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悄悄调查。果然,通过到小区物业、居委会了解,获知秦勇夫妻是小区居住多年的老业主,物业费等也一直是他们交的。
此时,执行法官心中已有初步判断意见,决定从这套房的现有登记产权人调查。执行法官约谈了该房的现产权人沈强,在执行法官的一番情理法的开导后,沈强坦言,“这套房子是在我名下,但实际上不是我的,我只是名义的产权人,并不实际占有使用”,“我是为帮他忙,为他借款方便,(房子)与我无关,我连房子地址都不知道”,“当时秦勇做生意缺钱,因借不到钱,所以就做个假买卖,将房子卖给我,向银行贷款,我实际上一分钱也没出过,一天也没住过,户口也不在里面”。沈强并一再强调,他只是挂名,签了合同,也没有付过一分钱。
事情水落石出,显然房子的实际产权人是被执行人秦勇夫妇,案件执行顿时柳暗花明,执行法官得知这一重要线索之后,立即依法查封了该房产。
听证现场“翻供”仍难逃法网
不料,上述房产被查封后不久,本案再起波澜,此前一再强调房子不是自己的,与自己无关的沈强来到法院,称以前是没弄清情况,有些话说错了,房子是自己的,法院不应该查封他的房子。同时,沈强对法院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案外人沈强提出的异议择日进行听证,并对听证过程进行全程网络视频直播,并邀请有关媒体当庭旁听。
听证当天,申请人、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三方均到庭。调查过程中,法官对案外人就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情况进行询问:“沈强,你们是何时签订买卖合同?……”面对一连串的提问,沈强支支吾吾,回答不上来,不时称头脑不清醒,记不清了。旁边的被执行人秦勇很着急,几次抢答本应由案外人回答的问题,均被法官当庭严厉警告。
听证结束,真相大白,法院当庭宣布,驳回案外人沈强提出的异议。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因妨碍妨碍执行分别被司法拘留十五天。事后,秦勇和沈强均承认虚构交易,规避执行的事实,认识了错误。被执行人秦勇夫妇的房产经评估后,依法作了拍卖,申请人吴刚终于拿到了约90%的执行款。
“幸亏遇到了一个认真负责的好法官,火眼金睛识破他们的逃债把戏,不然我损失就大了,非常感谢法官”,申请人吴刚激动地说。
(文中当事人均化名)
法官说法
听证令真相浮出水面
听证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保障法律公正地执行。
所谓执行听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司法活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案外人沈强对法院查封的房产提出异议,法院依法召开执行异议听证,申请人、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三方均到庭,执行法官对案外人沈强就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终于查明了被执行人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与案外人作房产虚假交易的事实,令真相浮出水面。
本案的执行听证,不仅助推了法院的阳光司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给一些上演“金蝉脱壳”计的老赖及案外人敲响了警钟,任何阻碍法院依法执行的违法行为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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