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职责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大必须依法严惩
2013-10-24 15:39:20
     中国法院网讯  2013年10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了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人民法院报记者提问:第一个问题问周庭长,《意见》里多次提到教师和国家工作人员许多特殊职责的人员,为什么规定了这么多有关特殊职责的人员的条款,是不是因为这类犯罪特别多?第二个问题问司法部的薛司长,《意见》里面多次提到了司法机关实施法律援助的规定,请问司法部未来会怎么做,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回答:对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我们《意见》规定了更要依法从严惩处,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本身就违背了应负的肩负职责,严重挑战了社会的道德伦理底线,同时这类犯罪相对比较隐蔽,持续时间很长,尤其是那种有继父女关系、养父女关系,或者是教师这种职业,往往性侵的次数多,时间又长。对这种犯罪被害人因为年幼,认知能力比较弱,自我保护能力比较低。所以这种案件的危害性相对来说更大。

  国家工作人员理应是做模范守法的典范,而且在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应该起表率作用。但极少数的国家工作人员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操守,严重的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这些人犯罪与普通公民犯罪相比,社会影响更加恶劣,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社会影响比一般公民犯罪要大得多,包括这次云南大关县这个案件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但是对这些人员从重处罚并不是说这类犯罪的态势很严重?从我们收集的2近几年审结的320多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来看,实际上这个比例还是比较低的。但是考虑到这种赋有特殊职责的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大,社会影响恶劣,所以我们要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件就要严肃处理一件,以实现我们对幼女特殊、优先保护的职责,严惩这类性侵害犯罪。

  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薛春喜回答:维护未成年人,包括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的重点工作之一,我们司法行政机关,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贯彻好本《意见》作出努力。

  一、组织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及时准确、全面地把握本《意见》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的要求,提高做好相关法律规律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按照本《意见》和司法部的规章,这个规章叫《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要做好下列三点。1.要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目前全国共有3600多个法律援助机构,60000多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我们将要继续积极发挥好这些工作站点的作用,保持12348法律服务热线畅通,方便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2.法律援助机构要在相关法定办理期限内尽快依法审查,就是要加快办理流程。3.法律援助机构要指派有相关办理经验,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同时要加强相关业务培训交流,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努力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

  三、加强指导和监督,现在司法部正在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我们将要把这个定位成一个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包括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在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同时要加强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协调力度,确保相关法律援助工作衔接顺畅。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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