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从严控制缓刑
2013-10-24 14:59:10
中国法院网讯 2013年10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布了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意见》要求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从严控制缓刑适用。
孙军工强调,《意见》第28条第一款要求,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意见》第28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对此类犯罪总体上依法严惩的指导思想,也有助于加强对性侵害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
孙军工强调,《意见》第28条第一款要求,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意见》第28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对此类犯罪总体上依法严惩的指导思想,也有助于加强对性侵害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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