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赔偿更接近权利人损失 赔偿数额更合理
2013-10-22 11:29:36
     中国法院网讯  2013年10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提问:社会上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有维权难的声音,主要是关于赔偿数额比较低。我国法律规定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有两种方法,一是裁量性方法,一是法定赔偿方法。在这次公布案件当中大多数都是裁量性赔偿方法,请问金副庭长,人民法院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是如何裁定具体赔偿数额,裁量性方法的实际效果如何?与法定赔偿又是什么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金克胜回答:这个问题确实很好,也很专业,很敏锐。现在社会上总是说维权难、赔偿数额低、举证难,具体来说,可能大家更关注的是“一高一低”两个方面,“一高”就是如何使赔偿数额提高,“一低”就是降低维权的成本,在这些方面人民法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

  由于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带来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损害赔偿的计算比较困难,这一直是制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难题之一。人民法院对此很重视,近些年来也采取了多种措施解决这个难题。其中,措施之一就是明确了在一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运用酌定赔偿或者裁量性赔偿方法。具体来说,所谓酌定赔偿计算方法,是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下,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要的其他数据,从而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所以,近些年来在赔偿数额的计算机制上,最高法院和其他各级法院都有很多的研究、调研和探索。

  举例来说,假定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认定侵权人的某种产品侵犯了他人专利权,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如果可以确定该款产品的销售数量和价格,也就是说可以确定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但是利润难以确认,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根据案件证据确定某上市公司的同款产品的利润率,法院就用该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上市公司的该款产品的利润率的方法,来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据此确定赔偿数额。这种方法实际上根据具体案情酌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所得,来据此确定赔偿的数额。

  另一个相关联的概念,就是法定赔偿。法定赔偿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都缺乏证据而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根据侵权的情节在法定赔偿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之间确定赔偿。而酌定赔偿实际上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所得来确定赔偿。所以,酌定赔偿和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不同,酌定赔偿不受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可以说,酌定赔偿的计算方法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接近权利人所受的损失,更加可以准确地确定赔偿数额。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当中就有这样的例子。近几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引下,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酌定赔偿的方法计算赔偿数额的案件也是越来越多,实践证明,这种计算的方法、计算的机制还是很有效的,对于准确确定赔偿数额、加大赔偿力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有一个立法的问题。比如最近商标法的修改,提高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也引入了举证妨碍制度,体现了加大保护力度的立法导向。今后人民法院将根据新商标法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提高司法保护力度,并把这种精神贯彻到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审判领域。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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