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有人暗算自己 男子购买枪支杀人未遂
2013-10-18 15:40: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鹰潭频道 | 作者:范超 赵阳
  一男子因怀疑有人暗算自己,遂购买枪支和子弹藏于家中。数月后,该男子锁定“暗算人”并持枪前往寻找,在冲突过程中将其打伤。10月17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持枪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祝太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祝太某因怀疑在其承包高铁项目中童镇瑶池村拉土方的过程中,有人在背后害自己,遂至湖南省娄底市购买了一支短铳和四发子弹,后祝太某一直将铳藏于自己家中卧室。同年8月20日,祝太某携带该支铳离家,住在余江县长江旅社。8月25日上午9时许,祝太某因怀疑害自己的是本村村民即被害人祝某,遂携铳租车至余江县中童镇徐杨沙场找祝某。见面后,祝太某将祝某叫至徐杨沙场旁粮油有限公司对面一废弃的楼房前面,双方发生冲突,祝太某将铳对准祝某胸部位置准备放铳时,祝某抓住铳管躲避,后祝太某放铳打伤祝某左脚膝盖。经鉴定,被害人祝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祝太某被赶来的群众当场抓获后,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从祝太某处缴获一支短铳和三发子弹。经鉴定,该铳为以击发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且具有杀伤力的自制民用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祝太某和被害人祝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被害人祝某表示对祝太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祝太某持铳意图杀害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祝太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击发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弹丸具有杀伤力的自制民用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祝太某实施的将铳对准被害人祝某放铳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祝太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并且希望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属故意。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就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祝太某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祝太某不服提起上诉,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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