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用境外服务器传播淫秽视频牟利被判刑
2013-10-20 14:15: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孙晓林
奉节县男子李某、何某与刘某、蹇某、马某(后三人均在逃),租用境外服务器架设两个色情网站,非法获利四万余元,近日,被告人李某、何某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均并处罚金25000元。
2012年6月,李某、何某与刘某、蹇某、马某等人租用境外服务器,架设了名为“中国藏凤阁”、“中国移花宫”的两个色情网站。在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李某、何某等人利用“中国藏凤阁”网站发展注册会员93975名(其中发帖会员50881名),发帖总数233150篇,发展VIP客户285人,发布淫秽视频25个,网站访问量达97万次。利用“中国移花宫”网站发展注册会员172507名(其中发帖会员43872名),发帖总数262513篇,发展VIP客户187人,发布淫视频秽27个,网站访问量达70万次。李某、何某等人利用两网站非法获利4万余元。
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奉节县公安机关提供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原始证据使用记录和情况说明,综合户历史明细,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三名证人的证言,证明李某、何某租用河南省信阳市某科技信息技术公司的服务器和对租用的服务器进行维护的事实,还证明租给李某、何某的服务器是该公司服务器租用的境外的服务器;李某、何某当庭供认了自己从2012年6月6日租用服务器,经营网名为藏凤阁、移花宫网站传播淫秽视频,并通过支付宝支付Q币和网上银行收取费用的事实。重庆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明:“藏凤阁”网站上传视频25个,图片、文章、信息17151条,“移花宫”网站上传视频27个,图片、文章、信息74128条,均属淫秽物品。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确认了公安机关对电子文件的生成、存储、传递电文方法、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鉴别发件人方法的真实性,电子证据证明李某、何某传播淫秽视频并由此获利的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电子证据来源和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并结合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认等证据,对本案电子证据予以了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何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同时利用传播淫秽视频收取广告费和会员会费的方式牟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6月,李某、何某与刘某、蹇某、马某等人租用境外服务器,架设了名为“中国藏凤阁”、“中国移花宫”的两个色情网站。在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李某、何某等人利用“中国藏凤阁”网站发展注册会员93975名(其中发帖会员50881名),发帖总数233150篇,发展VIP客户285人,发布淫秽视频25个,网站访问量达97万次。利用“中国移花宫”网站发展注册会员172507名(其中发帖会员43872名),发帖总数262513篇,发展VIP客户187人,发布淫视频秽27个,网站访问量达70万次。李某、何某等人利用两网站非法获利4万余元。
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奉节县公安机关提供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原始证据使用记录和情况说明,综合户历史明细,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三名证人的证言,证明李某、何某租用河南省信阳市某科技信息技术公司的服务器和对租用的服务器进行维护的事实,还证明租给李某、何某的服务器是该公司服务器租用的境外的服务器;李某、何某当庭供认了自己从2012年6月6日租用服务器,经营网名为藏凤阁、移花宫网站传播淫秽视频,并通过支付宝支付Q币和网上银行收取费用的事实。重庆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明:“藏凤阁”网站上传视频25个,图片、文章、信息17151条,“移花宫”网站上传视频27个,图片、文章、信息74128条,均属淫秽物品。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确认了公安机关对电子文件的生成、存储、传递电文方法、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鉴别发件人方法的真实性,电子证据证明李某、何某传播淫秽视频并由此获利的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电子证据来源和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并结合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认等证据,对本案电子证据予以了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何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同时利用传播淫秽视频收取广告费和会员会费的方式牟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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