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无阻 执行法官在行动
2013-10-11 16:01: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颜锋
  今年以来,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法院执行局强化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树立能动司法、主动执行的观念,彻底扭转被动执行的工作局面,要求干警大力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做到该办的事情立即办,应急的事情马上办,紧急的事情特殊办。用清风正气压歪风邪气,以脚踏实地工作回报百姓信任。

  错时执行 “两节”假期捉“老赖”

  “由于你长期躲避法院执行,现在对你进行拘传,请配合我们说明你的财产情况。”9月20日(中秋节第二天)凌晨5点,当人们还沉浸在睡梦中时,红山区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干警突然出现在红山区某小区的一住宅楼内,将正准备出门外出的李某堵在了家门口。李某是红山区法院办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去年7月接到法院判决开始一直在外地打工,执行干警多次上门问询查找,均无结果,其家人拒绝说出李某的落脚点,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中秋节前一天,李某赶回家过节,本以为节假日很安全,所以没考虑躲避,正好被堵了个正着。

  这是红山区法院执行局针对规避执行的“老赖”们悄悄开展的一次错时专项执行行动中的一幕。

  今年下半年,红山区法院执行局对所有未结案件的信息进一步梳理后,采取电话通知、上门走访等一系列执行措施,督促“老赖”履行义务,但仍有一部分“老赖”对法院的执行措施置之不理。执行局副局长(主持工作)齐景文表示:“我们开展此次活动,执行对象主要就是那些通知不来、刻意躲避、较长时间内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针对‘老赖’们就地隐匿、四处躲藏等特点,我们决定采取错时执行方式。同时,通过活动的开展也警告那些有执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放弃观望和侥幸心理,立即履行相应的义务。”

  专项行动中,执行局的16名执行干警利用“两节”放假期间,分成四组,奔赴被执行人位于松山区、元宝山区、喀喇沁旗等地的居住地,登门突击堵截,对一批拒不配合的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共对6名“老赖”作出了司法拘留决定,扣押机动车2辆,另有3名“老赖”正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

  情系百姓雨中执行赡养费

  9月5日,赤峰地区迎来了入秋以来的第一场雨,雨滴如同满天发亮的珍珠,先还是淅淅沥沥,到下午已经变的飘飘扬扬。16时左右,红山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丛树民的手机忽然响起:“喂,是丛法官吗?我那个混蛋儿子回来了,正在家里呢,你们快来。”

  打电话的是文钟镇某村的孟老汉,今年75岁,年老体弱,早已失去劳动能力。两个儿子因为征收土地补偿款的事情发生争执,一直闹得不可开交,二儿子孟某以此为由拒绝赡养老人。经村镇干部数次做工作,纠纷处理仍无进展。无奈之下,孟老汉一纸诉状,将儿子孟某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孟某某月给付孟老汉赡养费300元。判决生效后近一年的时间里,孟某一直拒绝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孟老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多次到村里寻找孟某,均无踪影。有人向执行人员反映,孟某大部分时间在城里打零工,很少在家,即使在家时,只要远远的看到法院警车,就想办法偷偷溜走。

  放下电话,丛局长马上带领三名法警,驱车前往孟某所在的村子。为防止孟某发现,警车在距离村子很远的地方就停了下来。这时雨越下越大,丛局长一行四人撑着雨伞、踩着泥泞步行来到孟某家中,孟某正在家中与邻居打牌。面对突然而至的执行人员,孟某大吃一惊,并自言自语地说:“下这么大的雨,你们咋来了?”

  丛局长严肃地对孟某说道:“执行,是我们的责任,你耍赖不履行法律义务,任何时候法律都不会放过你……”阐明法律后果的严重性后,执行人员与当地基层组织的干部一道,对孟某展开心理疏导和执行攻势,引导其换位思考,履行赡养义务。这时,前来围观的群众也愈来愈多,大家七嘴八舌地协助法官说服孟某,孟某最终慢慢开窍,同意按判决书履行。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至今孟某应给付孟老汉赡养费共3900元。随后,在执行人员的陪同下,孟某向左右邻居四处筹款,当即将3900元交到老父亲手中。

  执行人员离开之时,周边群众不顾大雨,纷纷走到村外警车旁,挥手告别身上沾满泥水的法官。有几位老人还竖起了大拇指:“真不错,这样的法官确实是为老百姓办实事的!”

  孝敬赡养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常言道,养儿防老。但是当今社会,由于各种原因,养儿不一定能防老,甚至出现遗弃老年人现象。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由原来的50条增加到85条,加大了对老年人的保护力度,将各项养老问题由过去的道德范畴上升到法律范畴,也就是说除法定的赡养义务以外,子女对父母其他方面的“孝道”也纳入法律规范。可见,作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也是对父母尽孝的基础,任何公民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道德谴责,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敦促执行十年欠款主动还

  2003年9月,于某借给满某现金18500元,因满某未能偿还,于某诉至法院,要求满某履行还款义务。红山区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作出判决判令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于某欠款18500元,但满某未履行。同年12月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满某去向不明,案件被中止执行。

  过去的十年时间,本案多次恢复执行,但均未能执结。8月21日,申请人于某再次来到执行局请求恢复执行。经案件承办人询问了解,已年近八旬的于某仍不能提供满某的准确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在交谈过程中,于某自言自语道:“看来这笔钱我活着是要不回来了。” 

  为尽快了却老人的心愿,执行人员决定再下功夫查找满某的下落。经多次走访满某原工作单位的同事工友,终于获得一条重要信息,满某曾经的同事偶然说了一句“听说满某在呼市混的不错。”执行人员隐约意识到,满某与其原单位的同事仍有联系,于是向其原同事、朋友宣传、告知满某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在公安机关调取满某的身份信息,让申请人于某及其原同事辨认。确定了满某身份信息后,执行人员向人民银行发出了查询满某银行存款的通知。

  经过如此多方工作,身在呼市多年的满某也知道了法院仍在执行的消息,他也意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9月26日,被执行人满某主动与申请人于某取得联系,双方协商一致,申请人于某放弃了部分利息,满某一次性偿还于某欠款本息计30000元。至此,一件执行了近十年的积案在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执行完结。

  此案的执结真应了一句俗话,“人不死,债不烂,十年八年还好钱。”本案中,满某不但偿还欠款本金,还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在此,也提醒那些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和其他义务的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相应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迟延履行是要付出代价的。

  结合目前执行工作实际情况,红山区法院院长刘洪军表示,接下来,执行局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执行威慑机制,准备协调有关部门适用“GPS”定位,推出强化媒体曝光、“唯一住房”拍卖、限制高消费等新举措,以此来提高法院的执行效率,彰显司法权威,净化司法环境。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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