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民工申请工伤认定被拒 法院判人保局履职
2013-09-27 15:10: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频道 | 作者:纪秀婷 李丽雯
年过七旬的丈夫外出务工,值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申请受理工伤认定却被拒。9月25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工伤行政受理案件,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抚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2010年12月8日,70多岁的王某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主要在公司的工地上从事看守材料的工作。未曾想到,2013年2月10日,王某在值班的过程中突发脑溢血死亡。同年4月,原告龚某作为王某的妻子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原告龚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被告抚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是抚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并审查是否受理。该案原告龚某在提出工伤申请时,已提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当时证人笔录、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范畴。因此,被告人保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临川区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0年12月8日,70多岁的王某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主要在公司的工地上从事看守材料的工作。未曾想到,2013年2月10日,王某在值班的过程中突发脑溢血死亡。同年4月,原告龚某作为王某的妻子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原告龚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被告抚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是抚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并审查是否受理。该案原告龚某在提出工伤申请时,已提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当时证人笔录、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范畴。因此,被告人保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临川区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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