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法院强制扣划住房公积金破解执行难案
2013-09-23 14:21: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 作者:林芳 陈茂荣 吴华玉
  近日,被执行人罗某住房公积金账号存款人民币91567元被提取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账户。据悉,这是建瓯市首次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个人公积金帐户资金而圆满执结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梁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瓯法院判决罗某偿还原告梁乐凤借款及利息人民币205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罗某未自动履行义务,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罗某名下财产进行调查,但未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多方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91567元。该院认为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虽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专款专用基金,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罗某已离职并不再继续缴纳,故具备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经研究,该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91567元扣划至法院。经过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沟通、协调,共同探讨、研究相关法律、政策,最终双方达成共识,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应当列入强制执行范围,并配合法院完成了划拨。

  法官说法:住房公积金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基本居住条件,在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已经有基本住房保障的情况下,已经不再需要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基本住房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再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对债权人来讲很不公平。将被执行人闲置着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则更能发挥该项公积金存款的应有效用,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的执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制度开辟了道路。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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