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2013-09-12 10:34: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成臣 刘泽彬
  案情

  2012年8月26日,李某开车不慎将王某家院墙的一角撞坏并发生坍塌,王某家的院墙为石头垒成的石墙且为三十年前垒砌的,其本身因年代久远已有所损坏。现在,王某以李某开车撞击造成整个院墙损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对王某家的全部院墙进行修理、重作或者恢复原状,并相应的赔偿损失。

  分歧

  在司法实践中,从物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如何有效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可基于物权请求权依法要求李某对因其行为造成的院墙坍塌进行修理、重作或者恢复原状,使院墙回复到原来状态;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仅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因在于,李某开车撞击并非院墙倒塌的唯一原因,王某的院墙年代久远且有所损坏亦是院墙发生倒塌的原因之一,如让李某单独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而且在此情境下既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也不利于执行。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向王某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为损害赔偿,以金钱赔付的方式来填补其所遭受的损害。

  评析

  上述的分歧就引出这样一个问题,从物权保护的角度出发,以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在本案中是否有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此种损害既包含对财产减损的意思,例如把墙撞塌一半,也包含对财物无故添加造成的损失,例如在别人的白墙上涂鸦。在实务中遇到物权损害纠纷,一般要首先考虑恢复原状请求权,而后才考虑采用侵权赔偿请求权。在请求权基础的检索规则中,物权法上的请求权较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更特别,对其他请求权更有影响力,这样的话,在一般情况下基于物权上的请求权较之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应优先予以考虑。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特别情景、条件或者原因,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不宜使物权获得完满的保护,也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一、侵害人的行为不是造成物权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物的自身特性造成亦或是最终物权损害结果的原因,则不宜主张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当造成物权损害结果为多因一果时,被告的行为仅是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让被告独自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也违背物权损害的救济原则,尤其是物自身有缺陷时。如上述案例,墙的一角损坏既有行为人鲁莽驾驶的原因,也有墙自身已有三十年历史,自身已毁损严重的原因。从物权保护的原则和公平责任来看,对被害人的损害坚守全部赔偿原则的同时,易不能使受害人受有额外的利益,在本案中无法分清各自的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就不宜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保护物权,使其恢复原有物权的完满状态。

  二、当恢复原状的有体物需要特定行政机关进行审批才能恢复时,不宜主张恢复原状的物权请求权。当特定物除受到物权法规制,还受到其他特别法或者部门规章规制,应当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进行适用。以林木侵权土地使用权为例,当被告的林木造成原告的土地等物损坏,原告直接以恢复原状作为请求权要求被告砍伐林木恢复其使用土地的原来状态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林木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关乎自然环境,受到行政法规的规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砍伐、移除林木应取得林业部门的行政审批。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要求恢复原状,将林木砍伐或移除就会在司法审判、执行以及行政审批之间造成一些操作性困难,例如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

  三、当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可能造成明显的不经济或者不符合公共利益,在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显有重大困难时,不宜主张恢复原状的物权请求权。若依恢复原状或者支付恢复原状的费用为损害赔偿方法,被害人求偿的目的在于恢复原有物的性能以及外观,物的性能以及外观则难以产生新的利益,甚至带来不利益,例如:对于某些特定物,有这样一个特点,价值很低,但维修价值很高,即恢复原状的费用远远大于重新更换其他替代物。另外,某些恢复原状请求,可能造成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如果片面追求恢复原状,会造成明显利益失衡,造成整个社会财富的减损,所以当出现这种情况下,主张恢复原状的物权请求权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四、当恢复原状的物件可能会产生技术性贬值或者交易性贬值时,不宜主张恢复原状的物权请求权。物被损害时,虽经修理但在客观上仍有可以确定的瑕疵存在,例如:汽车重新喷漆与原漆颜色不协调,或者被损害的物,即是外观以及性能得到完全修复,但在交易上,对其是否存在瑕疵以及减少使用期限等存在疑虑,也会导致物的价值的减损,这就会导致通过恢复原状无法获得全部的赔偿或者有重大困难,只能通过金钱赔付的方式使物权得到相对完满的保护,亦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五、当恢复原状涉及到的物具有违法性时,不宜主张恢复原状的物权请求权。例如,涉及到受损物具有违法性,其本身其就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法院在判决中支持其恢复原状的请求,则可能一并支持其违法性。例如违章建筑受到损害,则不能通过主张恢复原状请求权保护其自身利益,可以通过主张其他权利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对于上述四种不宜通过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来保护自身利益的纠纷,一旦当事人在法官释明后仍坚持主张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此请求不仅不能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而且从物权保护的目的以及公平原则而言,其亦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当遇到这种情况下,如何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在各类请求权中检索合适的请求权予以主张,做到切实保障自身利益,这是需要认真考虑的事情。正是基于此,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主要以金钱给付为内容,较之于物权请求权中的恢复原状是解决类似纠纷较为简单、直接的方式。在处理类似案例时,法院可以向原告释明,恢复原状请求权不能完全保护自身的物权利益,抑或会导致自身不经济、不利益,抑或损害公共利益以及法律的正当性,可以转向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要求以金钱赔付为主要内容的具体诉讼请求,用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的金钱给付包括两部分,即物的重置成新价或者替代物的价值与物损毁期间所支持的必要费用。

  通过引导从恢复原状请求权转向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益,以金钱赔付等方式保护自己的物权利益,可获得如下效果:

  一是可以减少后续产生纠纷的可能。一旦判决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在质量、数量、形状上,当事人双方很可能在恢复原状的请求上难以达成一致,从而发生新的纠纷。在些种情况下,也不利于彻底化解矛盾。

  二是在被告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具有可执行性,便于法院执行。就恢复原状民事责任而言,如果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加害人于一定期限内修复被损坏的有体物,加害人不主动执行法院这一判决,法院不可能强制加害人主动修复该物,最终仍要通过金钱赔偿责任方式来替代给付。因此,基于特别情景、条件或者原因,通过金钱赔付的方式保护物权不仅能实质性解决纠纷,而且增强可执行性。

  三是通过金钱赔付等方式保护物权可以有效的督促侵权人自行消除不法。如果一旦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那么给付金钱的金额亦应是持续性的,以持续性的金钱给付可以督促当事人自行消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避免自身的不利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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