嗜赌妻子对外举债 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自担责
2013-09-12 16:25: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 作者:王丹婷 徐伟敏
一纸传票上门要求偿还债务,男子吴某信被弄得一头雾水,才知道与自己分居已久的妻子借下了巨款,因没有及时还债,债主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该巨款属于女方个人债务。
吴某信与吴某燕于1995年登记结婚,日子也曾和美非常。但后因吴某燕沉迷于赌博,且屡劝不改,甚至还因为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二人感情逐渐破裂。2009年12月,吴某燕搬回了娘家居住,从此与吴某信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本以为双方会继续保持冷战,但2013年吴某信却收到了一张与妻子有关的法院传票。原来,在分居后吴某燕以经商的名目对外举债,先后向徐某借款7万元,到期却不还。债权人徐某遂将吴某燕告上法庭,并以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为由要求吴某信一并承担偿还责任。气愤的吴某信当即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吴某燕有赌博恶习、未从事经商等正当经营的事实,并且提出其已和吴某燕分居多年,其对吴某燕的借款行为一概不知,徐某也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自己不应该与妻子共同偿还这笔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借款虽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吴某信与吴某燕已分居长达3年多,同时根据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吴某燕长期参与赌博,未从事经商等正当营业,所以该项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徐某与吴某燕并不熟识,其向吴某燕出借大额资金前,应当要求吴某燕取得其丈夫的同意或以要求其丈夫到场等方式对风险加以控制,但徐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有理由相信吴某燕的借款行为并非出自与吴某信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院将该项借款认定为被告吴某燕的个人债务。最后,法院判决该借款为被告吴某燕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一人偿还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
法官提示: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是个人债务的,另外一方不需负责偿还。
吴某信与吴某燕于1995年登记结婚,日子也曾和美非常。但后因吴某燕沉迷于赌博,且屡劝不改,甚至还因为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二人感情逐渐破裂。2009年12月,吴某燕搬回了娘家居住,从此与吴某信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本以为双方会继续保持冷战,但2013年吴某信却收到了一张与妻子有关的法院传票。原来,在分居后吴某燕以经商的名目对外举债,先后向徐某借款7万元,到期却不还。债权人徐某遂将吴某燕告上法庭,并以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为由要求吴某信一并承担偿还责任。气愤的吴某信当即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吴某燕有赌博恶习、未从事经商等正当经营的事实,并且提出其已和吴某燕分居多年,其对吴某燕的借款行为一概不知,徐某也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自己不应该与妻子共同偿还这笔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借款虽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吴某信与吴某燕已分居长达3年多,同时根据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吴某燕长期参与赌博,未从事经商等正当营业,所以该项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徐某与吴某燕并不熟识,其向吴某燕出借大额资金前,应当要求吴某燕取得其丈夫的同意或以要求其丈夫到场等方式对风险加以控制,但徐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有理由相信吴某燕的借款行为并非出自与吴某信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院将该项借款认定为被告吴某燕的个人债务。最后,法院判决该借款为被告吴某燕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一人偿还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
法官提示: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是个人债务的,另外一方不需负责偿还。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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