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保证期间的借贷担保,银行向我主张权利有效吗?
2013-09-11 09:42: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石志炜
  问:2011年11月8日,我为朋友在某银行的一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间为一年,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11月8日,当时未约定保证期间。2013年8月6日该银行找到我,让我在一份催收通知书上签了字。请问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我在催收通知书上的签字,银行还能向我主张权利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到期后,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视为诉讼事项中断;但保证人超保证期间,仅仅让保证人签收催收单是不产生保证期间的接续的。因此,对于超保证期间的保证人,银行在发出催收通知书时,除非在催收通知书最后加上一条:“保证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针对你所讲的情况,如果银行发出的催收通知书上,没有特别注明“保证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责任”字样,银行就不能再向你主张权利。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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