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车厢内吸烟最高罚两千元
2013-09-07 11:48:14 | 来源:京华时报 | 作者:韩旭
  昨天,国务院发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定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重点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并对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高速铁路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受铁路部门机构改革影响,条例中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同时对高铁距居民小区距离、在动车上抽烟等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处罚有了详细规定。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

  国家铁路局负责人表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

  高铁线两侧应设安保区

  相对于2004年旧版《条例》,新条例明确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增加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条例》中还增加新要求,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并新增了实名制购票的有关规定。

  铁路部门相关人士表示,距离上一版本的《条例》已有近十年的时间没有修改,此次调整新增的高铁与居民区安全保护区范围、实名制等内容都是随着近几年铁路发展新生的产物。

  由于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所产生的烟雾会直接危及列车正常运行,并造成安全隐患,《条例》明确规定,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均为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对于违反该规定的个人,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存安全缺陷车辆须召回

  国家铁路局负责人表示,《条例》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对有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其中,增加了规定对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实行召回制度,由设备制造者负责召回缺陷产品并消除缺陷;为适应电气化铁路发展对用电安全保障的需要,增加了对铁路运输用电保障以及防止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危及电力接触网安全的规定。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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