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成立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刑
2013-08-27 16:40: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 作者:黄爱军
近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毛某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其二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二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2010年10月,被告人毛某强、李某波、李某昌(另案处理)商议成立一家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利益。此后,通过李某波找朋友在洪江市成立了某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并没有从事相关生产和业务。在取得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后,由李某昌联系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取得该公司的购销合同。2010年12月初至2011年4月底间,李某昌勾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陈某营(在逃),签订了竹木制品虚假购销合同28份。在此期间,被告人毛某强依购销合同分12次从洪江市国家税务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开具有效发票196份,价税总额2000余万元,被告人毛某强、李某波非法获利100余万元,除上缴国税局税款27万外,其余均被二人瓜分、挥霍。
2011年10月18日,毛某强主动到洪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2年8月10日,李某波在长沙市火车南站被民警抓获归案。2013年3月5日,洪江市检察院向洪江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被告人毛某强、李某波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毛某强系主犯,李某波系从犯,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0年10月,被告人毛某强、李某波、李某昌(另案处理)商议成立一家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利益。此后,通过李某波找朋友在洪江市成立了某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并没有从事相关生产和业务。在取得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后,由李某昌联系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取得该公司的购销合同。2010年12月初至2011年4月底间,李某昌勾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陈某营(在逃),签订了竹木制品虚假购销合同28份。在此期间,被告人毛某强依购销合同分12次从洪江市国家税务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开具有效发票196份,价税总额2000余万元,被告人毛某强、李某波非法获利100余万元,除上缴国税局税款27万外,其余均被二人瓜分、挥霍。
2011年10月18日,毛某强主动到洪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2年8月10日,李某波在长沙市火车南站被民警抓获归案。2013年3月5日,洪江市检察院向洪江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被告人毛某强、李某波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毛某强系主犯,李某波系从犯,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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