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我国首部促进商业发展综合性地方法规
确立生活必需商品应急供应机制
2013-08-26 14:22:39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周润健
  《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促进商业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主任刘剑刚介绍,鉴于商业涵盖领域众多,国家至今对商业也没有明确定义,对于商业领域进行全面立法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根据天津市的实际情况,本着解决天津市商业领域迫切需要、促进商业发展的原则,以制定若干规定的方式加以规范。

  据了解,作为促进和规范本区域商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引起了商务部的高度重视,并列为商务部与天津市的部市合作项目。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唐文弘表示,《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是商务部重点立法试点项目,是我国第一部促进商业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它的出台不仅能有效促进天津商业大发展,也为全国立法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有效借鉴。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绍林介绍,规定以优化商业发展环境、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为出发点,总结天津市实践经验加以制定,共计三十五条。规定的许多制度设计,都带有原则性和创新性。

  高绍林说,规定对政府保障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服务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改造和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菜市场)、便利店、早餐店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设施,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改造上述设施,并给予相应补贴或其他优惠政策。

  此外,规定还确立了市场运行监测、重要商品储备和生活必需商品应急供应机制。同时,明确了商业的空间布局,避免大型商业设施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保障市民享有基本的商业服务。

  另外,为鼓励支持商业企业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竞争力,规定还从市场主体、商业业态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如,在市场主体方面,积极培育大型商业企业,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发展专业批发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支持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街区。在商业业态方面,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绿色低碳流通,扶持会展业发展。在保障措施方面,对农产品流通、生活服务业实行税费优惠,创新金融支持政策,加快商业专业人才培养。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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