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他人身份证电视购物 邮局员工调包盗窃获刑
2013-08-23 10:12: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常德频道 | 作者:陈福清
  近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多次盗窃电视购物邮件案,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系澧县邮政局职工,2013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共同预谋盗窃后,在澧县澧阳镇丁某某家中秘密窃取了许某某、丁某某(女)的身份证。至2月底,二被告人先后以许某某、丁某某和被告人王某的名义编造虚假住址,分三次在湖南快乐购订购黄金商品。而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自己在澧县邮政局从事分拣室工作的便利,确认包裹抵达澧县邮政局后,多次趁夜间无人看守之机,伙同被告人王某秘密用钥匙打开门锁进入分拣室内,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剪开邮件包裹封条,分别将 “宝泉线币蛇年贺金条30g”、“中国银行百年行庆纪念金条50g”、“宝泉线币蛇年贺金条50g”各一根,“2012年熊猫金币年度特供组”一套以及一部三星牌9300型手机盗走,并用事先准备的金属螺丝杆、瓷砖等填充封好后放回原处。二被告人将上述被盗物品销赃,获赃款共计57800元。所获赃款被二人用于购买毒品和赌博,挥霍一空。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73906元。2013年2月26日、28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分别被澧县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该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积极组织策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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