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保守商业机密 擅自泄密被处300万罚金
2013-08-22 15:35:47
中国法院网讯 (苏晓红) 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被判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被处以三百万元的高额罚金。
2006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与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协议规定李某对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的海绵钛生产工艺、技术文件、产品销售以及原材料的采购信息等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或其他企业泄露或转让。2007年至2009年期间,李某在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镁电解项目办主任、总经理助理、电解车间主任、副总经理兼技术中心主任等职务,其负责并掌握海绵钛技术。2007年12月24日,李某未经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同意,违反公司的保密协议,擅自与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周某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为其提供海绵钛方面的技术服务,周某先后共付给李某人民币235万元。
另查明,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向涧西区人民检察院退出共计20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知悉并掌握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与公司约定负有保密义务,其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与他人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协议,谋取利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侵害所在单位利益只构成民事侵权,不涉及刑事责任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涧西区法院遂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2006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与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协议规定李某对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的海绵钛生产工艺、技术文件、产品销售以及原材料的采购信息等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或其他企业泄露或转让。2007年至2009年期间,李某在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镁电解项目办主任、总经理助理、电解车间主任、副总经理兼技术中心主任等职务,其负责并掌握海绵钛技术。2007年12月24日,李某未经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同意,违反公司的保密协议,擅自与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周某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为其提供海绵钛方面的技术服务,周某先后共付给李某人民币235万元。
另查明,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向涧西区人民检察院退出共计20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洛阳某钛业有限公司知悉并掌握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与公司约定负有保密义务,其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与他人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协议,谋取利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侵害所在单位利益只构成民事侵权,不涉及刑事责任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涧西区法院遂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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