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赔偿法,该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针对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作出统一规范。
该司法解释共二十条,涵盖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全过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自赔案件”为“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将该解释适用对象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区别开来;并确定了办理自赔案件的专门机构。二是完善了自赔案件的承办与决定方式。规定由一名审判员负责承办案件,经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国家赔偿小组或赔偿委员会讨论后再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三是系统地规定了回避制度。四是完善了自赔协商制度。从协商原则、协商内容、协商处理等方面细化了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性规定。五是丰富了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具体方式。进一步贯彻国家赔偿法关于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的要求;规定了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多种办案方法。六是列举了中止、终结办理自赔案件的具体情形,取消以往类似规定中包含的“兜底”条款。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撤回赔偿申请的法律后果、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基本内容、作出并送达赔偿决定的要求、制作笔录和工作时限的要求,以及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的具体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对于加大赔偿请求人权利保护力度,提高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水平,改善涉赔矛盾源头治理效果,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程序制度将起到重要作用。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司法解释旨在统一、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工作,确保人民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该司法解释在总结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